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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2008〕33号

 

 

关于落实省政府委托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确保省政府委托我县垦造耕地任务的如期完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7〕62号)要求,现就落实省政府委托垦造耕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是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确保省委托我县垦造耕地任务的如期完成。

二、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由县政府委托有关乡镇政府和业主单位负责垦造(任务见附件2)。承担任务的乡镇及业主单位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安排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负责此项工作,乡镇政府和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抓好项目的实施。国土、林业、财政、农业、水利、监察、公安、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积极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的测量、设计、工程质量等按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或挂牌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招投标或挂牌的手续可适当简化。

五、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在2008年底前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

六、项目规划区内的地类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更新成果为准,项目规划区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更新成果认定为林地的由县林业部门按项目要求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非林地有林木的由县林业部门给予批准砍伐。

七、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到相关乡镇政府及业主单位专户,乡镇政府及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并要通过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乡村及业主单位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按每亩指标1000元提取,乡村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按乡镇政府60%、村级40%的比例安排。挂牌的项目,挂牌中标单价为27000-29000元/亩。验收实行评分制,高最分为95分,合格为85分,每降低1分减300元/亩,以评分结果作为指标补助款结算依据。指标补助款包含项目测量费、设计费、政策处理费、监理费、森林植被补造费和耕种费等费用。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省补助资金结余部分留县财政改田造地专户。

八、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及业主单位,除上述规定的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外,县政府将再按每亩400-600元给予奖励,该奖励资金从县财政改田造地专户中列支。相关部门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按青政办发〔2007〕129号文件执行。

 

附件:1.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任务分解表

2.各乡镇建设用地复垦计划表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

乡镇或

业主单位

 

乡镇或

业主单位

 

乡镇或

业主单位

 

高湖镇

300

林业局

300

船寮镇

30

季宅乡

100

贵岙乡

150

章旦乡

100

舒桥乡

100

石溪乡

150

东源镇

200

腊口镇

200

仁庄镇

200

万山乡

150

海口镇

100

山口镇

150

 

 

 

 

 

 

 

 

附件2:

各乡镇建设用地复垦计划表

                                 单位:亩

乡镇名称

计划任务

乡镇名称

计划任务

鹤城镇

12

高市乡

10

油竹管委会

10

海溪乡

10

石溪乡

35

东源镇

10

章旦乡

10

高湖镇

25

阜山乡

10

季宅乡

10

仁宫乡

12

万山乡

10

山口镇

15

黄垟乡

10

仁庄镇

20

腊口镇

25

方山乡

10

章村乡

10

汤垟乡

10

舒桥乡

25

温溪镇

30

祯埠乡

25

贵岙乡

55

祯旺乡

12

小舟山乡

12

北山镇

50

吴坑乡

12

巨浦乡

10

船寮镇

10

岭根乡

50

海口镇

30

万阜乡

15

   

600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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