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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2007〕102号

 

 

关于印发青田县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青田县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前期综合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规范投资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平稳健康增长,现根据《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青田县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是指项目从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重大社会事业性项目、生态环保性项目、县政府指定安排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下列重大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重大基础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重大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区域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等重大项目;

(五)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除险、避险等重大扶贫帮富项目;

(六)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县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是指从县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专项资金和前期工作经费。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成立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全县项目前期工作,审定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协调落实筹措项目前期经费,审核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方案,审核考核机制等。

(二)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前期办)。县前期办设在县发改局,负责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落实县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和意见;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和各项决定,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性投入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编制项目前期年度计划及下达计划,明确责任单位。

3、负责暂未明确业主(或没能力完成的责任单位)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4、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协调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执行;

5、负责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滚动回收工作,编制年度项目前期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预算;

6、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的汇报,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单位通报;

7、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考核;

8、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项目储备库。

(三)县经贸、建设、国土、环保、水利、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建立项目前期专项资金账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开展年度内的前期项目工作。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县各部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行考核机制,在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汇编县建设项目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前期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规划建设期限;

(三)项目当前所处阶段(课题、规划、基本建设程序等);

(四)年度前期工作内容和计划目标;

(五)拟安排项目年度前期经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应将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对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实行全过程负责。应按规定要求,每季度定期向当地前期办汇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向前期办作出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制定行业和地区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项目建设程序要求,进行项目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书、水土保持方案等。

(三)根据国家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的评估及审批。

(四)根据国家项目建设程序的其它规定,完成审批消防、防震防雷、土地预审、地质勘探、选址、征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前期办申请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及预算;

    (二)前期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报经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审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任务,由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于当年第一季度下达;

    (四)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工作;

    (五)完成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的建设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联系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制度。列入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县级领导负责联系。

第十五条 建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例会制度。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通报会,研究、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项目前期进度,并报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听取项目责任单位有关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投资主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根据其前期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费投入,给予一定的回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应工作,以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成果评估制度。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有义务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评价,确保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深度和要求;课题、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评价可采取自行评估和委托评估。

   (一)自行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前期办备案;

   (二)委托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向县前期办提出委托申请,由县前期办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评估参与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前期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有责任。

 

第三章   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前期经费投资有偿的使用机制。

第二十一条 前期办负责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对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 前期经费安排的项目,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等,和部分招商引资项目,县人民政府制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前期经费的筹集渠道:

(一)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二)上级拨给具体项目的专项前期经费。

(三)有项目经营主体的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筹集项目前期经费。

(四)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实行项目前期成果的有偿转让。

(五)每年扣还已开工项目的项目前期经费。

第二十四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勘察费;

    (二)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

(四)初步设计;

(五)环境影响评价;

(六)水土保持方案;

    (七)概算审查费;

    (八)咨询评审费;

(九)向上级部门争取投资项目及资金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原则。

由发展改革局(前期办)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提出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经县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确定,将前期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中。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总原则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需支付,有偿使用,滚动使用。

(一)先重点,后一般。优先安排对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的项目。

(二)有偿使用。使用前期费的项目业主单位,在拨款前要与发展改革局(前期办)签订项目前期投资有偿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任务书。

(三)平等对待。对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县经济结构调整要求,能够带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社会进步的前期项目,对项目业主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项目业主单位定期向发改局(前期办)汇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发改局(前期办)及时汇总各项目情况,向县政府(项目前期领导小组)汇报。

(二)发改局(前期办)负责对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到县政府领导(项目前期领导小组)。

(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县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列为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根据确定的年度工作内容和目标,县前期办负责对列入计划的前期项目的法人或牵头责任单位的前期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正、质量、效率的原则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机构和制度考核、年度目标和任务、相关部门联动情况考核、综合考核等。

第二十九条 年末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依照考核办法做好年度前期工作总结和自行考核工作,并将自行考核情况报县前期办。

第三十条 县前期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年度前期工作总结和自行考核工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作为县政府年度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对项目前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前期办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前期工作暂停实施,并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挪用、挤占项目前期经费的,影响项目前期进度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前期评估失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发改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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