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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2007〕92号

 

 

关于印发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改完善后的《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广大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加、互助共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低点起步、以收定支、保障适度,重点减轻群众患大病的经济负担。按照新型、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县农医办具体承担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工作;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组织配合县农医办做好合作医疗相关工作。

 

第三章 模式及参加对象

第四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大病统筹结合门诊小额

补偿的模式

第五条 全县所有农业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为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坚持便民、群众信任、管理规范的原则,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实行申报准入制。确定县第二人民医院、本县各乡镇卫生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联网后进行普通门诊费用的实时结报;确定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周边地区的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院、丽水汪氏伤科、丽水南山法朝骨伤医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技术支持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县外其它属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为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群众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 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专项基金,采取三级筹资、统一管理,即省财政、县财政、群众个人三级筹资,总筹资额人均75元。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每人年交纳统筹金20元,县级以上财政再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5元。

(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民政专项资金承担。

(三)1949年10月1日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以及县级以上劳模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四)残疾人凭残疾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承担。

(五)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凭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的50%由县计生专项资金承担。

(六)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应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给予适当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取办法。

每一结算年度以公历日期计算,全县统一筹资征缴时间为前一结算年度的9月--12月,由县、乡镇、村组织宣传发动,参保人数以乡镇为单位,以县统计局统计的农业人口数为准,达到85%以上农民参保作为下年度的工作目标。乡镇、村具体负责组织收取个人统筹金并核对参保者个人资料,并于结算年度起始前将统筹金以乡镇为单位汇入县财政专户,同时将核实后的参保信息上报农医办。在规定截止日前未缴纳统筹金并将参保信息上报的,不得享受医疗费补偿待遇。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运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协汇报,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收支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办公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不从统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药品、检查、医疗等项目的支付范围,严格参照“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门诊费用支付范围:参保农民在县第二人民医院及本县其它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时产生的检查、治疗费用。

(二)大病统筹基金可补偿范围:

1、因患各种疾病,在定点医疗单位的住院医药费用。

2、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对症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特殊病种是指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免疫排斥治疗、糖尿病、Ⅱ期以上高血压病、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血液系统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

3、各类事故按有关规定得到赔偿后,赔偿不足部分纳入大病统筹。

(三)大病统筹基金不予补偿的费用:

1、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整形美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有关的各类治疗。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伤残等级鉴定等)。

6、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7、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8、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药店自购的药品费用等。

9、国家规定的自费药费用。

10、因重大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防治经费,原则上不从合作医疗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支付标准。

(一)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1、普通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可报销诊疗费用,按10%的补偿比例进行结报,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窗口现场给付。

2、凡属于大病统筹特殊病种范围的患病参保农民,其可报费用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报后,仍可参加大病统筹结报补偿。

(二)大病统筹支付标准:大病医药费用实行当年累计制,参保人员全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药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年累计总额在起付线以内的自负;起付线—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按20%报销;5000-10000元部分,按30%报销;10000-30000元部分,按20%报销;30000元以上部分按15%报销。每人全年最高报销金额1.5万元。进行新农医大病补偿后仍然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1、起付线标准:本县乡镇卫生院零起付;本县县级医院300元;县外协议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县外协议技术支持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2、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大病统筹补偿金支付标准: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20%执行;县外协议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90%执行;县外协议技术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凭有、无转院证明分别按70%、50%执行(县外协议技术支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范围为疑、难、危、重病人,凭下一级医院的转院证明就医,可提供转院证明的医疗机构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二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院);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50%执行。

第十三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支付方式。

(一)即付式:一是参保对象在信息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由定点医院在结算费用时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合作医疗卡直接给予报销。二是参保对象到县第二人民医院、本县各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时,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合作医疗卡直接给予报销。

(二)后付式:参保对象持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或附方、出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合作医疗卡,由村具体负责人收集汇总核实后,报乡镇农医办初审,再由乡镇代理上报县农医办(也可直接报县农医办受理),经审核批准后由县农医办从统筹资金专户中下拨到各乡镇,最后由乡镇专人支付给受益对象。

(三)支付时间:以财政核算年度为准,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参加对象的合作医疗待遇享受期,参保人员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可延迟到次年的3月底,截止日(3月底)仍未申请报销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待遇。本着“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原则,除即付式之外,对参保人员的报销申请即时受理。接到报销申请后,乡镇农医办一周内初审上报,县农医办两周内审批兑现。

 

第七章 奖惩及其它

第十四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乡镇工作目标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每两年可免费享受一次健康体检(18岁以下对象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降低医疗成本,改善服务质量。县农医办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新农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报情况进行督查。防止医疗卫生机构因利益驱动而带来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合作医疗基金压力。

第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

(一)将本人病历卡,合作医疗卡借与他人就医,套取统筹补偿金的;

(二)冒用他人合作医疗卡,病历卡就医套取统筹补偿金的;

(三)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四)弄虚作假或病历卡、合作医疗证、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县过去颁发的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卫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市卫生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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