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现役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条件,引导更多有志青年踊跃参军,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原来的3500元/年调整为4300元/年。请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优待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