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平、郭海虹:
你们两户以330国道线改建拆迁安置名义于2002年1月2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青土字[2002]第5号),同意你们两户座落在温溪镇学神村的建房用地面积145.5平方米。经查实:你们两户已于1994年9月份以330国道线改建拆迁安置名义报经温溪镇人民政府批准(温土字[94]第63号),同意你们两户座落在温溪镇学神村的建房用地面积121平方米。你们于2002年1月2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青土字[2002]第5号)座落在温溪镇学神村的145.5平方米建房用地属骗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撤销“青土字[2002]第5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批文。
二○○七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决定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