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是:青田县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青政发
 
 

青政发〔2007〕66号

 

 

关于青田县招聘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干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各类招聘干部退休养老问题,根据《青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参照本市其它市县的做法,特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和起缴时间

我县各类招聘干部(包括畜牧兽医员)作为参保对象,统一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从1998年11月1日(《青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和账户建立办法

1、缴费标准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8%的比例缴费(其中所在单位缴纳20%,招聘干部个人缴纳8%)。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招聘干部,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3、从1998年11月1日起至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招聘干部,应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与上同。

4、个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份规定的比例补建个人账户。

三、退休和解聘待遇

1、招聘干部从本意见开始施行之日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补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招聘干部,补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不得返聘。超龄人员的工龄男计算到60周岁、女计算到55周岁。退休费按到达退休年龄时的对应年份确定,以后按规定增加。

2、原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畜牧兽医员可以按事业单位参保,已经退休的人员在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补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次月起开始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

3、不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招聘干部,按浙劳人干[1987]97号文件规定给予解聘,解聘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6年以下的(含6年)每满一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7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

四、发放办法

国家、省级规定的退休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地方补贴、同城同待遇等未列入统筹项目补贴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因所在单位撤销或改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代行发放。

五、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8日印发

    


  
  
  
  
  
  
相关文章 【推荐】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