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滩坑库区原青田县航运公司1987年临时选调到杭嘉湖航运企业工作人员的安置意见》已经指挥部指挥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滩坑库区原青田县航运公司1987年临时选调
到杭嘉湖航运企业工作人员的安置意见
根据丽政发[2003]206号、青政发[2003]5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移民政策规定,对原青田县航运公司1987年临时选调到杭嘉湖航运企业工作人员提出以下安置意见:
一、对象:原青田县航运公司库区航运站1987年临时选调到杭嘉湖航运企业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认为移民并作安置:
1、2002年4月3日前户籍在滩坑水电站库区(坝址及施工影响区)或青田航运公司集体户;
2、滩坑水电站库区160米水位线以下有合法房产;
3、2002年4月3日前人事劳动关系在本县。
二、安置:上述人员由其本人办理手续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一律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2、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10400元;
3、按时办理手续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三、安置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公安部门户口抄录);
2、县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3、配偶及子女的移民资格证明(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
5、库区的合法房产证明。
四、本意见由青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移民安置 政策 通知
抄送:市移民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