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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2007〕57号

 

 

关于印发《滩坑库区原青田县航运公司1987年临时选调到杭嘉湖航运企业工作人员的安置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滩坑库区原青田县航运公司1987年临时选调到杭嘉湖航运企业工作人员的安置意见》已经指挥部指挥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年七月十八日

 

滩坑库区原青田县航运公司1987年临时选调

到杭嘉湖航运企业工作人员的安置意见

 

       根据丽政发[2003]206号、青政发[2003]5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移民政策规定,对原青田县航运公司1987年临时选调到杭嘉湖航运企业工作人员提出以下安置意见:

一、对象:原青田县航运公司库区航运站1987年临时选调到杭嘉湖航运企业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认为移民并作安置:

1、2002年4月3日前户籍在滩坑水电站库区(坝址及施工影响区)或青田航运公司集体户;

2、滩坑水电站库区160米水位线以下有合法房产;

3、2002年4月3日前人事劳动关系在本县。

二、安置:上述人员由其本人办理手续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一律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2、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10400元;

3、按时办理手续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三、安置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公安部门户口抄录);

2、县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3、配偶及子女的移民资格证明(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

5、库区的合法房产证明。

四、本意见由青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移民安置  政策  通知

抄送:市移民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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