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等单位:
你们上报的《关于调整青田县鹤城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青环[2007]97号)悉。经研究,同意青田县鹤城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即青田县鹤城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小溪南岸至青田县自来水厂湖边取水点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一级保护区);小溪孙前渡口至南岸及青田县自来水厂湖边取水点下游100米至小溪与大溪汇合处范围的水域(二级保护区);保护区包括相应的小溪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取消从大埠头到北岸、北岸到溪口及从大埠头到太鹤大桥的原鹤城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接文后,请按有关规定实施。
附件:1.青田县鹤城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
2.青田县鹤城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 保护区 批复
抄送:市府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规划建设局、鹤城镇政府。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