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茶花:
你户以房屋拆迁名义于2004年11月申请在温溪镇学神村建房用地,2005年5月8日经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准(浙青土字〔2005〕第334号),同意你户建房用地面积85.5平方米。经查实:你户在温溪镇温中街(学神段)拆迁过程中没有房屋被拆迁,该建房用地属以房屋拆迁名义骗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浙青土字〔2005〕第334号”用地批文。
二○○七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决定
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温溪镇。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