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青田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青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田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青田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和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让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助理受县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青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并坚持效率原则。
第十六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交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乡镇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审议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年度财政预算追加方案、全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重要国有资产置换、调配、处置方案;
(六)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项目超概算追加方案;
(七)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八)县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九)审议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十)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必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根据讨论决策议题的实际情况,也可由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必要时,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县政府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长确定。
第十九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论证评估。涉及政策性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及时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或审核;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充分论证。
(三)材料审核。拟提交县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工作准备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呈报到县政府办公室,先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初审,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长确定。
第二十条 未经第十九条审议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各项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反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办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县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省、市领导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有关部门协商,或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最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确定。如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或协商后,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没有提供意见不统一原因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资料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有关部门参会对象不能到会的要事先请假,其他人员代会或带随员参会的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到会的领导实到人数超过半数时,举行的决策会议有效。其中提交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须到会。
第三十条 各种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定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召开全县性会议和制发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各副县长要及时通报所分管工作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县政府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或相关部门承办。
第四十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县政府文件、专题纪要、抄告单等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优惠措施、奖励政策、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以及政府负债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统一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县政府及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学习会、理论务虚会、讲座等方式,组织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办理;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影响公务活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