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青田县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精神,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与工作目标
(一)普查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目标
1、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编制各类规划、制定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3、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县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进一步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4、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增强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环境应急预警能力,确保我县环境安全。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
青田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分别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非金属矿采选业(B10),其他采矿业(B11),农副食品加工业(C13),食品制造业(C14),饮料制造业(C15),烟草制品业(C16),纺织业(C17),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家具制造业(C21),造纸及纸制品业(C22),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C23),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C24),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橡胶制品业(C29),塑料制品业(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4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C42),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C43),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燃气生产和供应业(D45),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上述产业活动单位中,经工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均列入普查对象。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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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重污染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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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品制造业(C14)
纺织业(C1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 |
(3)16个重点行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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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重点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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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饮料制造业(C15)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医药制造业(C27)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金属制品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污染源。包括16个重点行业中的规模以下企业,其他12个行业的所有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其中,对一定规模的界定分别为:
(1)住宿业,床位数量≥20张;
(2)餐饮业,座位数量≥30个(包括供餐量相当于或大于30个餐位只有烹饪没有实际餐位的);
(3)洗染业,设备总容量≥40公斤;
(4)理发及美容保健业,理发座位数量≥5个;美容保健业床位数≥5张;
(5)洗浴业,衣柜数量≥20个;
(6)摄影扩印服务业,有摄影扩印设备;
(7)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30平方米
(8)医院,住院床位数量≥20张。
具体标准参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生活源普查的技术规定。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
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5、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的其他规定。
(1)以县为基本普查单元,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其中: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的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法人单位所在地普查;
——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设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且尚未通过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事实排污不足1个月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3)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污染源(关闭前生产时间长短不限)和在2007年度未进行生产的停产的污染源不纳入普查对象;在2007年度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停产污染源,纳入普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1、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精神,青田县政府已成立青田县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田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78号)。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环保局邹浙清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环保局总工叶华文任办公室副主任,统计局和农业局各确认一名副局长为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出一名骨干加入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建宣传组、综合组、农业组。各专业组构成情况如下:
宣传组: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
综合组: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承担全县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由县环保局、县统计局牵头。其中,工业源普查由县环保局负责,经贸局、发改局、国土局、工商局、电业局等部门参与和配合;生活源普查由县环保局负责,规划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等部门参与和配合;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由县环保局负责,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农业组: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由农业局负责,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负责县区范围内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
(5)对各乡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组织验收;
(6)向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结果。
为使普查工作落实到实处、提高效率,在青田县环保局成立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作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人员由各相关单位抽调和向社会招聘组成。农业组日常工作机构设立在县农业局。
2、乡镇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油竹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办要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3、重点调查产业单位的普查机构
重点调查产业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统计部门指导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全县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配合普查办制定宣传方案和计划,开好普查成果新闻发布会;
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农业源(含畜牧业和渔业源)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对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农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经贸部门参与工业源的普查,特别是工业集中区、服务业污染源普查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工业源的普查,同时参与普查相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的核定,参与审核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普查重要指标的全县总量数据;
公安部门配合市公安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普查经费预算,筹措普查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全县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农业部门完成渔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登记信息;
电力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电力行业的污染源普查;
四、普查实施与保障
(一)技术保障
1、加强监测
污染源普查监测是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基础,县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建立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县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按照省普查办的要求,对各类重点污染源开展定期监测。重点污染源的普查监测频次,废水为一年4次以上,废气一年2次以上,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2、普查技术路线
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
(1)对工业源中占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人员保障
1、加强培训
县普查办负责对普查员及部分普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都经过培训。坚持规范培训和高质量培训,造就一大批精通业务、能打胜仗的普查人员。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专题培训。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普查人员选聘是搞好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普查部门必须认真切实抓好。
(1)坚持选聘人员的条件。普查员一般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填写普查表,工作细致认真,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情况,了解环保,热心环保工作。普查指导员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高的环保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社会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合理确定数量。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数量一般按以下方法确定:10个重点工业源配2名普查员,40个一般工业源或集中式设施配2名普查员;60个农业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80个生活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10名普查员配1名普查指导员。可根据工作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酌情增减。
(3)广开选聘来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由专业公职人员,也可临时聘用部分人员。重点工业源、集中式设施、农业源由环保、农业、统计部门抽调。一般工业源和生活源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师中选聘,或向社会招聘。
(4)完善选聘程序。选聘工作由县普查办负责,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提出拟聘人选,或进行公开招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都要进行培训,并获得工作证,并报市普查办备案。
(三)宣传动员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54号)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不同阶段普查宣传重点,精心策划,落实经费,把普查宣传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借助主流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宣传效果。
(四)质量保障
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1、县普查办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县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2、普查机构可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4、设立工作简报制度,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五)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
经费按任务分工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汇总、加工以及数据库建立,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普查进度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10月底前)
在2007年10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和相关牵头负责人,落实普查经费。并将成立情况报市普查办备案。
2、组织动员和宣传(2007年8月开始至整项工作结束)
召开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进行全县动员和部署(2007年11月底前)。
根据普查各个阶段,突出重点,开展系列普查宣传工作。
3、制订普查方案(2007年10月底前)
根据国家和省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我县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10月底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4、普查监测(2007年12月底前)
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我县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报市普查办备案。
5、建立清查底册,开展清查(2007年11月底前)
县工商、经贸、统计、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向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作为清查底册。
根据清查底册,组织人员入户走访清查,对清查数据进行录入、审核、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需要普查调查的名单名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2月底前)
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在2007年12月上旬前完成对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4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县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
3、数据上报(2008年5月)
4、进一步修正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年5月-6月)
5、完成全县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汇编普查资料(2008年6月-7月)
6、市普查办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2008年8月-10月)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12月)
1、发布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成果课题(2009年1月-6月)
2、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10月)
3、总结表彰普查工作(2009年12月)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主题词:环保 普查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