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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发〔2007〕158号

 

 

关于印发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

综合整治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我县积极开展“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部分地方“三合一”现象仍有存在,局部地方还表现的较为突出。为加快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 “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高涨势头,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青田”、“法治青田”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08年底,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是在既有厂房、仓库中设有员工宿舍或在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是温溪镇、船寮镇等“三合一”场所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

(三)整治的重点行业是制鞋、制革、小化工、工艺饰品、竹木加工业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行业。

四、主要措施

(一)依法开展整治。坚持“总体铲除、疏堵并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采取措施,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场所中搬离出来,实现生产与生活完全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进行就地改造,通过开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设室外通廊,实行垂直或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简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局部自动喷水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对企业员工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区域性、集中成片的“三合一”场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通过建设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引导企业生产活动向工业园区或标准厂集中;建设员工公寓或利用现有建筑改造成员工宿舍,统一安排企业员工住宿。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对存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问题,要责令期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用于从事生产、储存活动。要通过开展巡查、区域联防等措施,严密监控,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综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安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县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健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合一”场所,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形成“三合一”问题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

(三)强化源头控制。公安、发改、安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从严把关,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中,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要与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督促一定规模的企业配套建设员工宿舍;对涉及易产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相关事项的审批,要加强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布局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加快“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区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到2008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1月1日—15日)。将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有关单位整改“三合一”场所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各乡镇的整治工作方案,于11月16日前报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821691)。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7年11月16日—12月31日)。各乡镇要对“三合一”场所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计划,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治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8年1月至11月)。各乡镇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帮助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整改结束后,各乡镇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县公安消防大队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各乡镇要在2008年12月底前将本地整治工作情况以文件形式报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把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负责加强对“三合一”场所安全整治期间的组织协调。“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三)强化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总责,企业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与各“三合一”单位、场所签订责任状,建立健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者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要按照《浙江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及时向社会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整治工作开展做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附件1:青田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1

青田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

综合整治工作组成员名单

 

  长:季力华

副组长:周旭平 (县府办)

       刘光献 (公安局)

  员:卢耀初 (国土局)

            林康平 (规划建设局)

             健 (工商局)

           夏良平 (安监局)

           谢文杰 (消防大队)

 

 

附件2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

安全技术要求

   

前言  I

引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1

5  防火分隔措施  2

6  辅助疏散设施  2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3

8  火源控制  3

9  其它要求  4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 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主题词:经济管理  消防  安全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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