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切实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积极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浙质食发[2006]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质监局制定了青田县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第一批食品加工小作坊名单和确定城乡结合部四至范围,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对照小作坊产品目录,对辖区内食品企业进一步梳理,落实目录监管,质量安全承诺书等小作坊监管制度,根据青田县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加强监管,确保小作坊生产安全食品。
附件:1、青田县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
2、青田县第一批食品加工小作坊名单
3、青田县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四至范围
4、青田县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5、青田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6、青田县小作坊登记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青田县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
根据《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浙质食发[2006]176号)文件对小作坊的原则界定(食品加工小作坊是指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地处偏远农村、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产品为当地群众生活所必需且无其他供给渠道的家庭式食品作坊)及我县实际,制定青田县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
1、城乡结合部以外生产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以及再加工制作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
2、城乡结合部以外生产的糕点产品,包括以粮、油、糖、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如月饼、面包、蛋糕等。包括: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酥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等);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上糖浆类等);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棕子类、糕团类、水油皮类等);熟粉类糕点(冷调韧糕类、热调韧糕类、印模糕类、片糕类等)等;
3、城乡结合部以外豆制品,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发酵性豆制品和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4、城乡结合部以外生产的挂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制改良剂,经机制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
5、城乡结合部以外生产的其他粮食加工品,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包括粉干、米面、拉面、水饺、山粉饺、饺子皮、粽子等;
6、田鱼干。
附件4
青田县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所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并做到“三框”上墙。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量安全承诺书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生产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的食品。
(二)小作坊应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所有被列为小作坊的都必须履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一)小作坊质量安全责任要求
1、小作坊负责人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2、小作坊负责人应加强对作坊所有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和责任意识的宣传,树立生产和管理者对加工食品安全负责的质量意识。
(二)文件和记录要求
小作坊应有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工艺和配方文件等基本技术文件;应建立原辅料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和销售等记录并妥善保存一年,并按照要求建立生产加工档案盒。档案盒内资料应包括原辅料进货台账、产品销售台账、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检验记录(委托检验报告)等。
三、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生产加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及畜禽饲养场所。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活区和生产加工区应互相隔离。
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应按照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计,避免产生严重的交叉污染,便于设备安装、原辅料存放、设备及环境清洗与维护。
四、设施与设备要求
(一)设施要求
小作坊应具备与本作坊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基本设施。应具备满足食品卫生基本条件的洗手、污水排放、防止有害生物等基本设施。
(二)设备要求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必需设备和工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和维护,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该采用无毒、耐腐蚀、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五、原辅料要求
小作坊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原辅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禁止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 产品标准及检验要求
(一) 生产的食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每月至少应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备查。如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检验不合格食品不得销售或回收使用。
七、 卫生控制要求
(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
(二)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要求
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用设备设施应经常清洗并保持清洁卫生。
八、包装及销售要求
小作坊在销售食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以食品用包装材料简单包装或散装形式在限定的区域内销售。
小作坊应将未销售的食品安全贮存,过期变质的食品必须销毁处理,严禁回收使用。
九、食品标识要求
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标注正确的食品标识信息。简易包装的食品应有食品名称、配料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加工作坊地址等标签信息;散(裸)装食品应附有以上必需信息的标签标识。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 产品目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