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确保耕地的动态占补平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2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长为副组长,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有关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政策,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项目论证,负责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和土地整理项目初验,并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等。
2、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地踏勘,项目的立项报批,规划设计变更的审定,会同项目业主做好项目验收或初验前期准备工作。
3、当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项目申请前的调研和取证,提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验收和施工中所需的材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勘测和规划设计,负责项目的政策处理和组织实施,负责落实新增耕地的耕种等。
4、农业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负责建成的标准农田使用管理等。
5、林业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涉及林地的审批和指导。
6、水利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涉及的水利设施进行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
7、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监管等。
8、审计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审计监督。
9、监察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招投标或挂牌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业主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单独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均由当地乡镇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并组织实施。
四、项目立项
1、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当地乡镇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交项目区内相关村委出具的同意开发整理书面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如项目涉及林地或江河堤防的,应当提交林业或水利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2、初审: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3、测量和规划设计:拟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和设计单位进行现状测量和规划设计。土地整理和单独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项目区内相关村委的意见。面积在300亩及以上的土地整理项目(含单独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积在150亩及其以上的土地开发项目和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由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审核概算或预算,并形成评审意见。面积在300亩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含单独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积在150亩以下的土地开发项目和面积在5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以由县国土资源局作简易规划设计,不作规划设计方案评审。
4、立项:土地整理、单独标准农田建设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填报《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组织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立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5、签订合同:项目立项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与当地乡镇政府签订指标收购合同或项目实施合同。
五、项目实施
1、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面积在300亩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含单独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积在150亩以下的土地开发项目和面积在5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面积在300亩及以上的土地整理项目(含单独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积在150亩及其以上的土地开发项目和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招投标或挂牌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同与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或挂牌手续可以适当简化。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后,凭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或挂牌申请批准材料直接进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或挂牌。
2、工程监理: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业主必须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按工程监理规范进行项目的工程监理。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也可以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应当有当地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和土地所有权人参与。
3、动工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完成规定程序方可动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准先行动工。一是未按程序批准立项或报请备案的;二是未按浙土发[2001]298号文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或没有完成初步设计的;三是尚未签订指标收购合同或项目实施合同的;四是未按要求落实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的。
4、规划设计的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原规划设计不够合理确需变更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土地所有权人变更书面意见。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包括规划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工程造价对比表和变更前后的局部规划设计图),报县或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六、新增面积、指标计算、指标归属
1、土地整理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包括四部分:一是开垦的未利用地和低山缓坡;二是整理的园地;三是田埂系数;四是未列入土地变更调查的耕地。
2、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按新增有效耕地面积的72%计算,归项目业主的指标计算办法如下:
(1)开垦未利用地和低山缓坡增加有效耕地的折抵指标全部归项目业主。
(2)整理园地增加有效耕地的折抵指标:
A、园地整理成耕地的折抵指标全部归项目业主;
B、园地通过整理,在园地内建成道路、灌排渠道配套设施的,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将整理后的优质园地作为新增耕地统计的折抵指标80%归项目业主;
C、优质园地未通过整理,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将园地作为新增耕地统计的折抵指标20%归项目业主;
D、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的园地不能作为新增耕地统计。
(3)田埂系数作为增加有效耕地的折抵指标,按不高于耕地净面积的12%确定田埂系数作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其中一半田埂系数折抵指标归项目业主。
(4)未列入土地变更调查统计的耕地,作为新增有效耕地的折抵指标20%归项目业主。
3、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按新增的有效耕地面积100%计算,指标全部归项目业主。
4、实施工程招投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产生的指标全部归县政府。
七、项目验收
1、前期查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相关报告后,根据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实地前期查验。通过前期查验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项目竣工测量,测量单位出具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面积、面积分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渠道、道路、竣工图等情况,竣工工程与规划布局的比较说明等。《竣工测量报告》同时附具《项目竣工报告》和质量监督小组出具的《项目质量监督报告》或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监理报告》报国土资源局。
2、验收或初验
由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审计、统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土地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初验。验收或初验实行打分制(工程招投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验收合格为准),验收组成员根据验收打分标准对项目进行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项目验收或初验的得分,平均分保留一位小数,95分为优秀,8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验收或初验结束,验收组要出具验收或初验报告,不合格工程由项目业主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向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验收或初验。通过初验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八、资金管理
项目业主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做到帐册健全。
1、资金筹措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有偿调剂款和基本农田有偿代保收入等,资金不足的还可以从省级改田造地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部分来补充。
2、资金使用
(1)土地开发指标收购
开发水田每亩5000-7000元、旱地每亩3000-5000元。验收合格的为每亩收购价下限,分数每增加一分每亩加200元,验收优秀的为每亩收购价上限,但不能突破上限。
新开优质园地,经国土、农业部门认定视同为耕地的,每亩1500-2500元,达到合格标准的每亩1500元,验收优秀的每亩2500元,分数每增加一分每亩加100元,但不能突破上限。
(2)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收购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收购价为每亩13000-16000元。验收合格的为每亩收购价下限,分数每增加一分每亩加300元,验收优秀的为每亩收购价上限,但不能突破上限。
(3)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收购
复垦指标收购按《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建设用复垦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5〕104号)规定执行。
(4)实施工程招投标(或挂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结算
实施工程招投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依据招投标结果及实施情况与项目业主按实结算。实施挂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依据挂牌结果及验收评分情况与项目业主按实结算。
(5)政策处理费
1)实施工程招投标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单独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费按工程直接费的10%给乡镇政府包干使用。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政策处理费按每亩指标25000元(其中独立工矿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政策处理费按每亩指标8000元)给乡镇政府包干使用,房屋、杂房拆除补偿可参照青委[2007]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3)在宅基地整理项目中,规划整理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搬迁凡符合青委[2007]61号文件条件的,按青委[2007]61号文件执行,所需的经费从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4)在实施的宅基地整理项目的政策处理费按本实施意见标准补给乡镇政府,在宅基地整理项目中统筹使用。
5)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
乡镇、村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①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的标准:土地开发项目按产生的指标每亩300元,土地整理项目按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的折抵指标每亩2000元,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的复垦指标每亩5000元,单独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建成的标准农田每亩100元。单个项目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②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可以用作乡镇、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开支和有关人员的奖励。乡镇政府为业主的在实施项目,其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按此标准执行。
县国土资源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①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的标准: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投资的5%提取。②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县国土资源局和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开支和有关人员的奖励。
指标收购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量费、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在指标收购款中列支,由项目业主承担。
3、 资金的拨付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除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外)经批准立项后,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完成50%资金支付30%,验收指标核准后资金支付到90%,扣留资金10%作为工程质量和耕种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及时修复并落实耕种的,经村集体认定并出具无质量问题和已落实耕种的书面意见后,10%的质量保金由县财政部门给予结清。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批准立项后,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正式开工后,先预付每亩4000元的启动资金,工程完成50%资金支付到30%,验收指标核准后资金支付到90%,扣留10%资金作为工程质量和耕种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及时修复并落实耕种的,经村集体认定并出具无质量问题和已落实耕种的书面意见后,10%的质量保金由县财政部门给予结清。
(3)政策处理费在项目正式启动后,预拨60%,其余部分在项目验收指标核准后结清。
(4)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在项目正式开工后,预拨30%,其余部分在项目验收指标核准后结清。
九、其它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主题词:土地 开发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