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秩序,发展职业培训事业,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指初级、中级)为培训目标和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职能部门。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管理规定,统筹规划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布局和专业设置。
(二)对职业技能培训单位进行资格认可,依法核发《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培训工种(专业)和招生范围。
(三)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加强教学管理,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依法审查社会培训招生广告。
(四)依照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考试考核、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整顿培训秩序。
(五)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对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
(一)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各培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需申请考核鉴定的材料及相关表册上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核后方可组织考试。
(二)加强试题管理,按照试卷管理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三)加强考评人员的管理工作,按规定选派考评员。
(四)加强考试质量督导与巡考制度。凡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向鉴定现场派遣质量督导与巡考人员,对现场考试和考评进行监督,并提出评价意见。
(五)加强证书的发放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制作、发放、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保证证书的真实性、权威性。
第六条 申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单位申办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须具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有公证机构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第七条 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教学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
(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学习设备、图书资料,其场地租赁期不得少于1年。
(五)具有对本培训单位负行政、法律责任的法人代表。
第八条 申办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简历和有关证明;
(三)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简历以及拟聘教师的学历有关资格证明;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七)各项办学管理制度;
(八)申办广告审批报告及广告内容;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办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程序:
(一)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1)县属乡镇、企事业单位申办职业技能培训,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2)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个人、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申办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直接到行政管辖的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3)凡需冠以“青田”字样的须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经审查合格、具备开办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同时确定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和招生范围,并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经批准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持《办学许可证》到与审批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发票。
未经浙江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内其它地、市一律不得在青田县行政区域内开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和考核发证。
第十条 变更审批。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改变名称、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场地等,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变更其他事项,报批准办学的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发布招生广告,招生广告实行一期一批制。凡需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发布广告的培训单位,经审批单位同意后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真实、清楚、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发布时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必须在《办学许可证》限定的层次、范围内招生。并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培训计划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缩减科目和课时。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建立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单位要公开出示《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及举报电话。培训费收取必须开具财税部门的统一发票。
第十五条 建立对培训单位的检查评估制度,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每年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一年一次评估,评出“优秀培训单位”、“合格培训单位”、“限期整改单位”和“不合格培训单位”。
第十六条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培训单位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情况,培训场地设施投入情况;教师教案及教学质量情况;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情况;学生档案管理和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学生反映评价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注销《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
(一)教师教案不完整的,或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培训的。
(二)培训质量低劣、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的。
(三)审批后一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四)经检查评估为“不合格培训单位”的。
(五)降低培训质量与标准,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六)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低于60%的。
(七)收费未开具发票的。
(八)违反收费标准,滥收培训费的。
(九)违反规定,未经审批刊登广告,涂改、伪造、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来骗取钱财的。
(十)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将考生名册复制外传的。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与培训单位合伙或以入股等形式进行办班培训,来牟取利益。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职业技能 培训鉴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