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第3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4〕5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6〕5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青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为从事建设施工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为单位,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下同)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通过县级招投标平台的建设施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施工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应有施工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条款。
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确定后,施工企业应持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经有关部门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未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同时,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三、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建设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设施工工期延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依据相关延期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在参保后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从名称变更之日起5日内,分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变更手续。
四、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或列入工程总概算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投标报价内,不得作为竞标让利因素。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款项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未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或列入工程总概算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未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投标报价内的,根据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缴纳,不免除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缴费义务。
五、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中标通知书或承建合同等相关手续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按中标价缴纳,未实行招标的,按承建建设项目合同金额缴纳。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高于中标价或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为2. 16‰(即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8%作为缴费基数,按1.2%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2)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下部分为2. 16‰,1亿元以上部分为1.8‰(即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5%作为缴费基数,按1.2%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今后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其施工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2.16‰(1.8‰)×〔(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总监下达开工令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花名册。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在人员增减变动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增减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花名册可采取上门申报、传真和网上申报等方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报农民工花名册之次日起生效。
未在招收或增减变动前报送花名册的农民工,其在招收或增减变动后的7日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参保工程项目未申报花名册农民工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并提供该农民工招、录用的有效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可视为已参加工伤保险。
未按本条前两款规定报送和确认的,其工伤事故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七、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先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垫付,待医疗终结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原始发票、病历、出院小结、明细汇总清单、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建设项目需分包时,分包企业应当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上年度统筹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以前年统筹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递增5%确定,公布后高于5%的补足差额,低于5%的已报结费用不再退还。1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详见附件2《丽水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八、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式样见附件3),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九、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对未办理参保和缴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本通知由县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伤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