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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
2008-05-27 访问次数:0 文章来源:
项目名称: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
设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承办对象:
受理机构:
青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电话:
0578-6828671、0578-6823844
联系方法:
受理条件:
承办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②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③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④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材料明细:
必备资料:
提供申请人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个人申请书、法院判决或协议离婚证明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合法收养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流程:
①夫妻双方在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领取《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填写后分别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
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分别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③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④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⑤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审批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特批的乡镇(街道)在夫妻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行政村(居委会)公示,时间为十天。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批准;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由申报特批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调查,审批机关也可以自行组织调查。对不符合特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⑥当事人夫妻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二十日之内分别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流程图: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表格下载: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服务对象:
个人
网上受理:
结果查询:
监管措施:
附件:
青田县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表.doc
(供稿人: 责任编辑: 朱小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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