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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2008-05-27    访问次数:0    文章来源:

项目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受理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服务对象

丽水市范围内城乡居民

办理时限

30天内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100元/件

收费依据:(92)浙价费联127号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

受理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材料明细

(一)送养方:

1、送养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

(二)收养方:

1、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收养证》。

2、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收养证》。

3、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收养证》。

4、华侨:

(1)护照;

(2)《收养证》。

说明:

1、当事人须提交一式三份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2、收养人还须提交1寸近期的彩色正面半身免冠单人照各1张,被收养人提交1寸近期的彩色正面半身免冠单人照1张。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受理: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三、审查。

四、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证》。

流 程 图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流程图.doc

受理地点

丽水市大洋路146号四楼

联 系 人

王泊惠

联系电话

0578-2558219(婚姻、收养登记办公室)、2091589(民政局)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暂无

监督投诉

0578-209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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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朱小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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