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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养方:
1、送养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
(二)收养方:
1、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收养证》。
2、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收养证》。
3、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收养证》。
4、华侨:
(1)护照;
(2)《收养证》。
说明:
1、当事人须提交一式三份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2、收养人还须提交1寸近期的彩色正面半身免冠单人照各1张,被收养人提交1寸近期的彩色正面半身免冠单人照1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