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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2008-05-27    访问次数:0    文章来源:

项目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受理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服务对象

丽水市范围内城乡居民

办理时限

30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250元/件

收费依据:浙价费(2001)237号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

受理条件

1、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收养人与被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满30周岁;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材料明细

(一)送养人:

1、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1)送养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

(4)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二)收养人:

1、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说明:收养人还须提交1寸近期的彩色正面半身免冠单人照各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寸近期的彩色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2张。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

二、受理: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协议书》,接受询问;

三、审查;

四、登记颁发《收养证》。

流 程 图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流程图.doc

受理地点

丽水市大洋路146号四楼

联 系 人

王泊惠

联系电话

0578-2558219(婚姻、收养登记办公室)、2091589(民政局)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网上受理

暂无

结果查询

暂无

监督投诉

0578-2091563

表格下载

暂无


附件: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流程图.doc.doc

(供稿人: 责任编辑: 朱小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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