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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20026523010/2026-1010637162 主题分类: 监察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7-29
文号: 青人社〔2026〕43 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13-2026-0001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田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31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妥善解决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欠薪事件,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应急周转金的适用

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本辖区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等情况。县财政按照不少于200万元的标准设立应急周转金。

(一)应急周转金适用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先行清偿等制度执行后,仍需使用应急周转金的,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突发极端事件、重大舆情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统筹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下称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1.用人单位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等清算程序,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未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且现有资产难以变现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致使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难以偿付但尚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无争议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拖欠工资情形。

(三)下列人员,暂缓垫付,其工资债权可通过后续司法程序确认: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2.用人单位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四)应急周转金垫付标准,原则上按本县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按人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垫付金额实行总量控制,总量不得超过所欠薪酬总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垫付额度。

二、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

(一)应急周转金启动程序

1.用人单位按要求备齐《青田县应急周转金垫付审批表》(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属地乡镇(街道)报送。

属地乡镇(街道)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依次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根治欠薪协调议事机构复核;复核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需要启用应急周转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核。

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逃匿等特殊情形,无法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和初核。

2.经批准同意的,由用人单位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附件3),明确周转金资金总额、用途、借款期限、账户信息、违约责任等内容。

3.用人单位提供包含劳动者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拖欠工资明细、拟用周转金垫付金额、劳动者本人签名捺印等内容的《垫付工资确认表》(附件4)。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青田县应急周转金垫付审批表》《资金周转协议书》《垫付工资确认表》等按规定流程发放。

(二)应急周转金追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应急周转金追偿主体,应及时启动程序,依法追偿。属地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追偿工作。

因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由该用人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偿还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可延长至6个月;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偿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执行法院收回应急周转金的垫付部分,直接偿还应急周转金。

因企业破产的,从破产企业财产中清偿的劳动者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中划转偿还应急周转金。

(三)应急周转金的核销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因企业注销、破产、被责令关闭等主体消亡,或者发生其他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条件的情形,导致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且逾期已满3年的,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相关规定申请核销。在年终决算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填报《青田县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附件2),并附《资金周转协议书》《垫付工资确认表》、银行转账凭证、追偿情况等材料,经县根治欠薪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因核销造成应急周转金额度不足的,由县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足,核销额度控制在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急周转金额度内。

(四)应急周转金的核算与记账

 应急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不直接列支。《青田县应急周转金垫付审批表》《资金周转协议书》《垫付工资确认表》等材料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并单列报表。应急周转金使用账表定期向县财政局备案,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监督。

三、责任追究

(一)对采取虚构劳动者人员名单、虚高劳动者工资、编造虚假资料、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以及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周转金垫付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8日印发的《青田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2018〕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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