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青田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青田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外卖骑手、人大代表、消费维权义工、社会群众等群体的监督作用,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假证套证、一证多店、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合、平台公示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的;
(四)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的;
(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
(六)环境卫生严重脏乱差的;
(七)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订餐单位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二维码”、电话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单位进行登记,依法定程序处理举报线索。举报需提供:被举报店铺详细信息、具体违法事项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照片、视频、截屏等)。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需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实施奖励发放。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奖励:
(一)责令改正的,给予20元奖励;
(二)立案查处的,给予50元奖励;
(三)经查实为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细则》给予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的审批及发放工作,奖励以话费形式充值到举报预留联系号码账号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发放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可以适当延迟奖励发放时限,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二)由两人及以上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件举报实施奖励;
(四)举报人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举报多个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
(五)相关线索已事先被监管部门掌握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每人每日累计奖励不超过200元,每月累计奖励不超过600元。
第八条 举报人对举报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收到复核请求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举报人复核结果,按奖励程序执行。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管辖县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举报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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