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县的部分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或修改。结合有关单位的清理建议,经研究讨论后,青田县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废止及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文件以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文件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及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共分为两个部分。
1.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库区土地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0〕115号)等1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2.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3号)等3个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四、文件施行时间
文件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鉴于《通知》旨在修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对外贸易法及消费领域相关的内容,废止与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文件,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由青田县司法局负责解读。
联系人:张灵珍;联系电话:0578-6506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