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水资源是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当前,青田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利用存在权属不够清晰、流转机制不健全、生态价值转化路径不畅等问题,制约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能的发挥。为破解上述难题,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共同富裕目标达成,青田县在遵循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规范用水权确权登记、流转等环节管理,调动全社会管水护水积极性,提升农村集体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市场化水平。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核心围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流转-监管”全流程构建管理体系,共五章二十七条,重点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办法适用于青田县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管理的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明确县水利局牵头负责确权登记具体事务、用水权价值核算及流转指导;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和属地管理;发改、财政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监管。
2.规范确权登记流程:一是明确确权前提,水库需为一类坝、山塘需为安全山塘;二是确定登记类型,包括初始、变更、注销三类,分别对应用水权取得、信息变更、权利丧失三种情形;三是明确权利人及权属划分,初始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权利人权属比例优先协商,协商不成由乡镇(街道)协调,综合考量建设投入、管护责任等因素;四是细化申请材料与审核程序,申请需提交对应申请表、身份证明、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县水利局审核后公示1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即登记确认,用水权证有效期10年,届满可申请延续。
3.明确用水权流转规则:一是流转前提与形式,取得用水权证后可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流转,也可质押、抵押融资,不改变产权归属;二是流转决策与平台要求,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授权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且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三是规范交易流程,转让方和受让方需提交相应材料,平台审核后发布信息,单一意向受让方可协议转让,多个则公开竞价,交易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合同需报备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4.强化流转监督管理:明确四类禁止流转情形,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用水的、可能严重影响农业用水或生态环境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等;强调流转需优先保障设计功能,不挤占饮用水、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汛抗旱期间服从统一调度;要求流转后开发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优先用于水库山塘管护和水源保护。
四、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为青田县首次针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制定的专门性管理政策,此前无对应专项政策规范。
五、文件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3年。
六、关键词解释
1.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指青田县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
2.用水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特定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确权登记后生效。
3.确权登记:指县人民政府通过颁发《青田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使用权证》,对用水权进行的初始、变更、注销登记的统称。
4.用水权证: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明用水权归属、范围、期限等核心信息的法定凭证。
5.用水权流转:指用水权权利人将其依法享有的用水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改变水库山塘产权归属。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青田县水利局
2.联系人:于耀飞;联系电话:0578-6096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