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青田县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已于2025年6月2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县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我县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适用范围、规划要求、建设要求、竣工验收、移交程序、运营管理、其他要求七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共有2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等工作,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等各类住宅小区。二是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定义。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设施,包括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点(站)、助餐点等。
第二部分:规划要求共有4方面内容。一是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同时不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二是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按照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三是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要求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函告县民政部门。
第三部分:建设要求共有2方面内容。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00-20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二是开发建设单位对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具备通水、通电、通风等基本使用条件。
第四部分:竣工验收共有2部分内容,明确县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五部分:移交程序共有3方面内容。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关建设资料一并移交相关乡镇(街道),并签订《青田县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于三个月内完成移交工作。开发建设单位与乡镇(街道)办理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由乡镇(街道)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归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
第六部分:运营管理共有4方面内容。明确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指导和监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功能设施由乡镇(街道)根据小区老年人实际需求组织配置,鼓励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将区域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委托专业团队连锁运营、统筹利用。
第七部分:其他要求共有3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闲置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不得挪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
三、制定依据
1.《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四、适用对象
青田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等工作,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等各类住宅小区。
五、关键词解释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设施,包括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点(站)、助餐点等。
六、解读机关
青田县民政局。
七、文件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5年6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7月26日,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