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代码 | 处罚事项名称名称 | 设定依据(通用)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具体标准 | 裁量来源 |
330209025001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