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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索引号: 00265226/2025-138068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5-05-19 11:14:24

事项代码

处罚事项名称名称

设定依据(通用)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标准

裁量来源

330209025001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情节严重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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