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已于2024年9月1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5〕6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大内容: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严格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一是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提出合理设立供养服务机构、按规配备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疾病治疗费、运转经费、绩效补助等五方面资金的使用范围。基本生活费包括: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明确特困供养老机构的运转补助经费,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接收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人数给予运转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收住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低保高龄老年人,县民政局按照该机构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给予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经费可统筹用于机构日常运转支出。
三是严格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共分三部分内容:供养服务目录清单化,特困人员入住规范化,加强供养资金管理。制定青田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目录(试行),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供养服务目录开展服务,民政局定期对特困供养机构开展检查指导,并督导供养服务机构执行到位。
三、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2.《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
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5〕6号)。
四、适用对象
全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五、关键词解释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传统上所称的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
六、其他
解读机关:青田县民政局
解读人:陈媚
联系电话:0578-6836677
七、文件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5年3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