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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5-04-27 15: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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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拖欠杨宇和莫可松等2人2024年9月至2025 年1月工资28665元,已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2025年3月31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青人社监列告字〔2025〕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机关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青人社监列决字〔2025〕3号)。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青人社监列决字〔2025〕3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十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5年4月27日至2028年4月26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你单位也可与我局联系,到我局领取纸质文书。

联系人:周鑫淇   邮编:323900   电话:0578-6095756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99号202办公室

特此公告。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青田县鸿阳铝合金加工厂.pdf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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