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补充耕地资金按375元/平方米标准收缴。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2025年2月20日至本通知施行前,补充耕地资金的征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黑章).pdf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