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自1997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征以来,对促进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财政部明确配套费的性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强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刚性。2024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对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全县配套费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制定了《青田县财政局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二)《财政部关 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四)《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丽财综〔2024〕102号)。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性质。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明确青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对象。
(三)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其中,征收标准按照省厅规定的标准范围,结合市本级和周边县市以及青田实际情况制定。
(四)减免政策和程序。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五)预算管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六)票据管理。明确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七)信息共享。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
(八)监督管理。明确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其他规定。明确本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日期(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征收部门由县自然资源划转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二)在征收标准上,不区分区域,统一按照: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三)注意区分单一用途项目及非单一用途项目,二者征收计算方式不同。且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文件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 3月21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六、关键词解释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二)土地使用权: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三)政府性基金: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青田县财政局
解读人:陈建林 联系方式:0578-683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