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取样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要求执行。每批次样品抽取4L,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
表1抽样数量
产品类别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说明 |
车用柴油 | 车用柴油 | 4L,其中检验样品2L,备用样品2L。 | —— |
2 检验项目和依据
表2 车用柴油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1 | 氧化安定性 | SH/T 0175-2004 | GB 19147-2016 |
2 | 硫含量 | SH/T 0689-2000 | GB 19147-2016 |
3 | 酸度 | GB/T 258-2016 | GB 19147-2016 |
4 | 10%蒸余物残炭 | GB/T 17144-2021 | GB 19147-2016 |
5 | 多环芳烃含量 | NB/SH/T 0806-2022 NB/SH/T 0606-2019 | GB 19147-2016 |
6 | 总污染物含量 | GB/T 33400-2016 | GB 19147-2016 |
7 | 闪点(闭口) | GB/T 261-2021 | GB 19147-2016 |
8 | 十六烷指数 | SH/T 0694-2000 GB/T 11139-1989 | GB 19147-2016 |
9 | 脂肪酸甲酯含量 | NB/SH/T 0916-2015 GB/T 23801-2021 | GB 19147-2016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