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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青田县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引号: 00265274x/2025-137010 发布机构: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3-19 15:19:20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产品的产品2件(每件不小于2kg),其中1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尿素含量

GB 29518-2013 

2

密度

SH/T 0604—2000

GB/T1884—2000

GB/T1885—1998

3

折光率

GB/T 614-2021

4

杂质含量

碱度(以NH3计)

GB 29518-2013 

缩二脲

GB 29518-2013 

醛类(以HCHO计)

GB 29518-2013 

不溶物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GB 29518-2013 

5

一致性确认

GB 29518-2013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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