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切实推进我县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根据《浙江省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行动纲要》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普法办牵头,经专家研究论证,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在形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编制了《青田县涉侨群体法治素养基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青田县涉侨群体法治素养基准
(第一版)
《青田县涉侨群体法治素养基准》的编写旨在帮助浙江省青田县华侨、归侨、以及侨眷在内的涉侨群体了解我国涉侨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青田县涉侨群众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从而强化法治在维护青田县涉侨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地位。
《青田县涉侨群体法治素养基准》包含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涉侨群体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包含了12条基准,63个基准点。第一条基准为程序性规则,第二条至第十条基准列举了涉侨群体的一系列实体权利,第十一条基准为法律义务的内容,第十二条基准为法律救济的内容,旨在提升涉侨群体的法治素养,帮助涉侨群体了解其自身的法律权利、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第二部分主要针对侨企的财产权益、市场竞争原则以及政府激励措施进行了重点梳理,包含了4条基准,33个基准点。第一条与第二条基准为法律保障侨企相关权益的内容,第三条基准为政府部门对侨企的激励措施,第四条基准为法律义务与法律救济的内容,旨在帮助侨企了解国内的营商法律规则,从而更好地保障侨企的相关合法权益。
本基准通识版的主要适用对象为浙江省青田县的涉侨群体与侨企。本基准通识版建有配套题目(另行发布),主要是通过练习题的形式对基准和基准点进行阐释和说明,以加深使用者对相关法律要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
第一部分
一、法律明确了青田县涉侨群体身份认定、变更,以及在出入境或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时提供身份证明的相关规则
1.华侨身份由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归侨及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机构审核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侨眷需提供扶养证明以申请身份认定。
2.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3.华侨及其国内亲属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4.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5.华侨、归侨在出入境时需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并申请相应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6.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向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7.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在中国境内办理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办理事务的身份证件为其外国护照。
二、青田县涉侨群体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8.涉侨群体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明确保障涉侨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平等待遇。
9.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由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保护。
10.全国人大设立华侨委员会,专门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11.国务院行使相关职权保护华侨、归侨及侨眷权利与利益。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13.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他归侨、侨眷社会团体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三、青田县华侨的政治权利受法律保障
14.华侨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为华侨依法参政议政提供保障。
15.华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华侨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在国内的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参加选举。
四、青田县涉侨群体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或损害其合法财产
16.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征收、征用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私有房屋、土地、生产资料等,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
17.依法保护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18.华侨的投资经营的收益受法律保障。华侨可以在本省投资,依法获得的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19.依法保护华侨的宅基地使用权。华侨的宅基地符合规定的,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20.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青田县华侨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权益受法律保障
21.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有效护照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2.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即无需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这一条件。
24.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青田县华侨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侨眷子女在国内接受教育时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权利
25.华侨、归侨子女在国内接受教育享有平等权利,华侨子女享有在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权利,并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政府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适当照顾。
26.本省对华侨子女教育的保障措施包括学费减免、优先录取等。
七、法律保障青田县归侨和侨眷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确保其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
27.华侨可以申请在本省落户,并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事项。
28.保障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29.给予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以救济。
八、法律保障青田县涉侨群体的其他合法权益
30.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1.归侨、侨眷可以依法出境探亲或定居。
32.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华侨,享有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3.符合条件的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34.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参加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资格考试。
九、国家和本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青田县涉侨群体适当照顾
35.本省对归侨、侨眷的就业、升学、投资、兴办产业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36.归侨、侨眷兴办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法律保护和优惠待遇。归侨、侨眷从事农业生产享受政府扶助。本省鼓励和引导华侨在信息、环保、健康等领域创新创业,享受优惠待遇。华侨中的高层次人才来本省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
37.华侨、归侨、侨眷办理出入境手续时享有简化手续和优先办理的政策。
38.归侨在申请常住户口时享有相关政策支持。
39.华侨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安置。
40.在紧急情况下,华侨、归侨可以优先获得救助和保护。
十、法律保障青田县华侨捐赠财产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保护捐赠人的意愿和利益
41.华侨捐赠应当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42.华侨向境内捐赠的财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受赠人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捐赠财产的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还需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43.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
44.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为华侨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46.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捐赠财产应依法使用。
47.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48.捐赠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49.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在通关、就医、教育等方面享受相应礼遇和优惠。
50.受赠人应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价值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应向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1.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质量。
52.受赠人应建立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财产保值增值。
53.受赠人未按规定备案或擅自改变财产用途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侵占、贪污、挪用捐赠财产的,依法处理。
十一、青田县涉侨群体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相应义务
54.归侨、侨眷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需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
55.华侨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有损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56.华侨、归侨应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积极参与祖国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中外友好交流。
57.华侨在参与捐赠、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本省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58.华侨、归侨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华侨应当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9.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办理出入境、居住登记、社会保障等事项时,需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十二、法律明确了青田县涉侨群体的权利救济途径
60.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1.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6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63.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部分
一、法律保障青田县华侨及其创立的侨企的合法财产权益
1.国家依法保护华侨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对华侨的投资不实行征收,除非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且应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
2.华侨的出资、利润、资产处置所得等可以依法自由汇入和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
3.国家平等保护华侨和侨企的知识产权,严格依法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华侨转让技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护华侨的商业秘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5.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履行向华侨、侨企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合同,若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应依法补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青田县华侨企业在本省境内享有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法律保护,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6.华侨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经营应享受与中国本土企业同等的待遇,避免歧视性待遇。
7.华侨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各项政策。
8.华侨在需取得许可的行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与内资一致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设定歧视性要求。
9.华侨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0.华侨企业可以依法在境内或境外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11.保障华侨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企业按国际先进管理方法运作。
12.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华侨投资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侨企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3.华侨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并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退出,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14.华侨创立的企业可以参与亚投行的项目,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或资金来实现合作共赢。
三、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依法对青田县华侨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
15.华侨企业可以享受多项特别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优先贷款等。
16.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华侨在相关行业、领域和地区投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17.华侨企业在使用水、电、运输、通信设施时享有优惠和优先权。
18.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在部分地区实行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华侨投资。
19.华侨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免等优惠。
20.华侨将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时,享受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退税优惠。
21.对华侨企业的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22.华侨创立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获得所需信贷资金。
23.华侨在中国创立的企业可以通过亚投行获得资金支持,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项目。
24.华侨企业可以获得亚投行的特别基金支持。
25.本省政府制定支持华侨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财政政策,包括对高科技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
26.本省为华侨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支持,包括创业培训、技术指导、市场推广等。
四、青田县华侨创立的企业依法接受政府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
27.华侨应当遵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不得投资,在限制投资领域遵守特别管理措施。
28.华侨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9.华侨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30.本省有关部门对华侨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其依法经营,并提供必要的行政服务和帮助。
31.华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政府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32.华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33.建立华侨企业的信用档案,对诚信经营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公示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