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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索引号: 00265274x/2025-13668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2-28 08:43:24

一、青田县李孝完干货店销售的红虾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李孝完干货店销售的红虾皮,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红虾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5〕19号的决定:1、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二、青田县石建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石建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不罚〔2025〕6号的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青田县果匠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果匠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不罚〔2025〕9号的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青田县蒋爱女副食品店销售的淡虾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蒋爱女副食品店销售的淡虾皮,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淡虾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5〕37号的决定:1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淡虾皮0.45千克。

五、青田县泉财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精品香蕉、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泉财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精品香蕉、龙眼,噻虫嗪、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了送达了精品香蕉、龙眼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精品香蕉、龙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不罚〔2025〕10号的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六、青田县林丁宝副食品店销售的淡虾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林丁宝副食品店销售的淡虾皮,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淡虾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5〕36号:1、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40元;4、没收淡虾皮0.2千克。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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