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修复条件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各省级公共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息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二、依据文件
《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三、企业信用修复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缴纳罚款凭证、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信用修复程序:
(一)企业向处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佐证材料;
(二)处罚部门判断企业是否满足信用修复条件,若不满足条件,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并退回相关材料;若满足条件,则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部门出具《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须加盖部门公章),并将《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以及公示截图等材料的扫描件浙政钉报送至县信用办;
(四)县信用办将相关材料核实后,报送至市信用中心审核,市信用中心审核后报送至省信用中心,即可完成“信用浙江”网站企业信用修复。
“信用浙江”网站:https://credi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