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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青政复〔2024〕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5-136159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1-27 09:57:19

青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青政复〔2024〕9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青田县温溪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38220,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8号。  

法定代表人:詹上峰,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佳林,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建房审批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错误将申请人信息填写为委托代理人信息,复议请求不明确,且未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补正并明确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建房审批职责。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2024年6月20日,其在取得村委会同意,以及四邻签字同意,温溪镇领导也签字同意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私人建房申请,过了2个月被告知,该地块已经被规划,拒绝审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答复人暂停其建房审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建房位置与青田东高速口至330国道温溪镇东安出口的连接道路的规划路线存在冲突,不符合青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私人建房不予审批:(一)不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规划正在修编的;……”因此答复人暂停了申请人的建房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先行取回申请材料。答复人的处理符合《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二、除了规划因素以外,申请人目前提供的审批材料也达不到审批要求。根据《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时,除了提交现有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建筑风貌设计、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合同等。申请人并未提供这些材料,不符合私人建房申请规定。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青田县温溪镇某某村村民,在村里没有房屋,属于无房户。2024年6月8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经过会议讨论,确定申请人住房困难的情况属实。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分别与各利害关系人签订了四邻协议。经公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7月4日签署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后,将申请人的农村私人建房申请表提交至被申请人处。申请人申请建房的位置,东至夏某某房屋,南至吴某某房屋,西至叶某某房屋,北至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的建房位置与现正在规划中的青田温溪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线路位置冲突决定暂停审批,于2024年8月19日电话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拿回建房审批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建房审批的职责,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田县私人建房申请表》复印件、村民会议记录复印件、公示及照片复印件、利害关系人意见复印件、原有房屋情况说明及公示照片复印件、青田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图、位置图、批后公示截图复印件、退件的电话录音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可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故,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土地批准行为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建房审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私人建房不予审批:(一)不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规划正在修编的......”及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联合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红线图(包括房屋尺寸、层次高度、阳台、门窗、周边间距、风貌要求等内容)、建筑图在村公开栏、建房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建房建筑图纸后出具建房审批规划红线图(须有矢量数据)并签署意见、自然资源所签署意见。......”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申请建房的位置与现正在规划中的青田温溪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线路位置冲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联合调查、实地踏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本机关不予采纳。《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私人建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一)建房户申请。申请建房的户主向建房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应提供户主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填写《农村私人建房申请表》(见附件2)、《利害关系人意见》(见附件3)、《原有房屋情况说明》(见附件4)、并提供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建筑风貌设计、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合同等......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农村私人建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认为不符合审批条件,还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仅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拿回申请材料违反了上述规定,亦未明确告知暂停的具体期限,使申请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应视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农村私人建房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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