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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4〕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5-13615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1-27 09:55:22

青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2024〕86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青田县东源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3590Q,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广场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芳,系镇长。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收到申请材料。因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明确且未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遭受损失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后》向本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复议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为申请人家修建污水管道的职责,并对给申请人造成的污染损失进行补偿。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青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收悉后,于2024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2020年,东源镇某某村开始污水管道的修建工程,全村各家各户均接好了污水管道,唯独申请人家和其哥哥家没有。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曾到申请人家查看过污水排放情况,但因为周某某声称铺设污水管道的位置是他家的宅基地,被申请人就不同意申请人家修污水管道,全村的污水都排到申请人的院子,导致申请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污水影响,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补偿,支付医药费。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污水零直排”工程项目启动创建,施工队在连接申请人家污水管道时,需要通过其门前硬化地块,但该地块与某某村村民周某某长期存在权属争议,在施工期间两家因协商不到位多次争吵并发生打架斗殴,导致该段污水管网建设中断。为解决该问题,被申请人自2020年以来多次到户里沟通调处,多部门商讨解决方案,但最终均因申请人的原因至今未完成该户污水接管建设。第一个阶段的接管方案是污水管道从申请人的附属用房地下通过,连接到污水管段,但其表示后续将在该处建房,管道如果从附属用房地下通过相当于从其本人屋内通过,拒绝此方案实施。第二个阶段,申请人外甥季某某反映自来水用水问题,被申请人与季某某沟通,准备将申请人家污水管道在其屋后与季某某户并接,再穿过季某某房屋连接到污水主管段。季某某与申请人都同意该方案,但施工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发现季某某房屋底下地梁较高,管道无法从季某某户屋后经过其房子再接到主管,遂停止该方案实施。第三个阶段,经过反复劝说,申请人同意污水管道从其附属用房内布管,其屋后厨房污水经过附属房屋连接到门前化粪池再通往主管,且被申请人也答应了其“将屋后区块用混凝土硬化”的要求。但申请人要求污水管道从其与周某某的纠纷(该纠纷双方相互殴打致轻伤且已经立案将双方判刑)地块上经过。被申请人为了能顺利将污水管道接管,建议申请人避开纠纷区域在其自己化粪池上接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该要求是在维护周某某,认可纠纷区域是周某某所有,强烈反对这个方案并表示不用镇里为其接管,因此申请人家污水接主管道这一方案再次中断。自“污水零直排”工程项目启动以来,被申请人积极履职,为连接申请人家污水管道多次与其本人沟通,提出多种方案,最后均因申请人的原因或客观原因未有效推进该项工作开展。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青田县东源镇某某村的村民,与案外人周某某为堂兄弟关系。2019年,青田县东源镇某某村启动创建“污水零直排”工程项目。2020年,施工队在连接申请人家污水管道时,需要通过其门前硬化地块,但该地块与同村村民周某某长期存在权属争议,在施工期间两家因协商不到位多次争吵并发生打架斗殴,导致该段污水管网建设中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曾到申请人家实地查看,并提出修建方案,但未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至今为止申请人户仍未新修排污管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为其修建污水管道并给予经济补偿。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实地查看照片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即申请人在提起本次复议前,应当先行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应的履职申请,但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交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履职申请的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被确定为违法,且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修建污水管道给其造成污染损失,要求被申请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要件,故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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