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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4〕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5-13615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1-27 09:53:34

青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2024〕77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2942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叶春勇,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处理举报事项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受理并审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并于2024年10月10日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5月6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信,举报青田县某某小区某单元602业主叶某某涉嫌挪用、侵占公共收益问题。7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关于青田县某某小区某单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情况的说明》。在说明中,被申请人称其反映的问题并不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其认为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下列资金应当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因此在某某小区某单元业主并未共同决定对出租物业用房租金另有决定的情况下,该笔租金收入应当划入专项维修资金,并且根据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叶某某涉嫌挪用、侵占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有监督、核实调查和处罚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陈某某仅是居住在,而非某某小区某单元201室实际所有人,与某某小区某单元房屋的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不具有利害关系,其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其次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处理范围。申请人所举报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建筑物共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某某小区某单元业主至今未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因此该区域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也并未被纳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同时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及《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青建〔2024〕27 号)工作要求,该区域应当由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资金管理活动,因此本机关将该举报信息移交鹤城街道办事处开展摸排核实工作及后续组织调解。最后举报信第二项内容属于意见建议,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青田县某某小区某单元共有2幢房屋、40户业主,至今未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未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其中某单元201室实际业主长居国外,该房屋由其父也就是申请人陈某某居住使用。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信,举报602业主叶某某涉嫌挪用、侵占公共收益。7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关于青田县某某小区某单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情况的说明》,被申请人公开了某某小区某单元首次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管、收支及结存情况,并说明申请人举报事项并非其管辖范围建议咨询某某街道办事处。后申请人于8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信及邮寄凭证复印件、《关于青田县某某小区某单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情况的说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复印件、《关于移交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的函》复印件、某某小区某单元面积清册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申请人作为该幢楼房的业主之一陈某的父亲,一直在陈某某的房屋中居住,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对该幢房屋的共有物业用房享有监督的权利,有权利了解物业用房的出租以及租金收支、用途情况,具有适格主体资格。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资金应当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及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用房作为物业共有部分,在没有证据证明所得租金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另作他用的情况下,应当划入专项维修资金并由本县物业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若出现专项维修资金出现被挪用情况,还应当由其进行追回。被申请人作为青田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论某某小区某单元是否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都负有监督青田县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等情况及追回被挪用资金之职责,因此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进行调查监督,不得以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为理由而拒绝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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