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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4〕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5-136150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1-27 09:48:44

青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2024〕53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油竹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597244648H,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刘斌,系主任。

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检举控告调查督办申请报告书》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于2024年7月12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检举控告调查督办申请报告书》(以下简称《督办申请》),认为第一项,2023年6月30日油竹某某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系伪造,同一次的会议用不同的本子记载会议记录,且此次会议主持人陈某某只读了讨论事项,没有让村民代表表决的程序,但会议记录中却表述,参会人员全部举手表决同意。作为议题之一的秋炉后山集体土地征收的事宜和补偿发放清单,没有描述在会议记录中。第二项,要求公开2023年12月29日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材料,已在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理,在此不重复申请复议。第三项,2024年3月26日,油竹某某村村委会就某地自留地和3亩村级留用地事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当时有五分之四的村民代表没有举手表决,但会议记录中却记载全部同意,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邮寄的《督办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发现村里已经通过村里公示栏进行公示,被申请人也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让其去公示栏查看,对于详细材料可以去油竹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油竹某某村村委会”)调取,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督办申请》,认为油竹某某村村委会向其公开的2023年6月30日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系伪造,会议中没有设置村民代表举手表决是否同意会议讨论事项的程序,但会议记录中却记载参会代表全部同意,与事实不符;2024年3月26日,油竹某某村举行的村民代表大会,就油竹某某村某地自留地和3亩村级留用地的征收事项进行了讨论,仅有几位村民代表举手同意,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五分之四的参会代表未进行举手表决,此次会议形成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监督。后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故于2024年6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检举控告调查督办申请报告书》及邮寄单据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督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主要提出了两项调查核实申请。第一项系认为油竹某某村村委会向其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系伪造,会议记录记载情况均与会议实际情况不符。第二项系认为2024年3月26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有关村级组织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依法定职权对申请人《督办申请》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油竹某某村村委公布的会议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并在法定履责期限内将上述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代表大会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部分,可以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村民权益的重大事项,若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的两项申请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回复,申请人亦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检举控告调查督办申请报告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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