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2024〕43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油竹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597244648H,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刘斌,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雷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春晓,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督办某某村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的情况不服,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督办申请书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于2024年6月26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2月26日向某某村村两委负责人陈某某邮寄申请报告,要求某某村村委会公开某某村第七队的土地发包方和承包合同、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清单及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记录,蒋某某和朱某某的任期等信息,某某村村委会未答复。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督办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某某村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督办且未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邮寄的《督办申请书》,3月28日作出《责令履职函》,要求某某村村委会履职。3月29 日,某某村村委会向被申请人提交《回复函》,明确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29日到村委会办公室复制了村务公开材料。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去某某村村委会调查,再次确认村务公开材料是否已被复制,村委会工作人员明确村务公开材料已被复制。就履职程序而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督办申请书》后,履行了调查核实的职责,在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程序符合规定。同时,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也通知申请人至某某村村委会进行查看。从该情况来看,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职责。被申请人在履职中不应仅限于作出责令通知,还应对执行情况监督落实,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责令到何种程度,采取何种责令措施,在某某村村委会已经依据其掌握的资料进行公开的情况下,也不能强求被申请人代行公开职责。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向某某村村两委负责人陈某某邮寄了《申请报告》,要求某某村村委会公开1981年后某某村第七队的自留山清册、第七生产队所有农户的承包合同、第七队的地被征收的所有征地补偿费清单、分配方案、蒋某某和朱某某的任期文件、某某村第七队集体资产登记文件等信息,某某村村委会未予以答复。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督办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某某村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作出答复。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责令履职函》,要求某某村村委会高度重视,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要求妥善处理,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复制、查阅。2024年3月29日,某某村村委会回复已于2024年3月29日联系申请人到村委办公室,将其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复制给他,已经履职完毕。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村务公开事项履行情况对某某村村两委干部陈某某进行了询问,其内容为,进一步核实某某村村委会对申请人申请村务公开信息的情况是否已经给他查阅、复制,陈某某明确表示,某某村村委会已于2024年3月29日将申请人叫到村委办公室将其申请的村务公开信息复制给他。
以上事实,有《申请报告》及邮寄凭证复印件、《督办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责令履职函》复印件、《回复函》复印件、调查笔录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根据村民向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有关村级组织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被申请人仅在《责令履职函》中要求某某村村委会高度重视涉案村务信息的公开工作,针对某某村村委会回复的“已经公开了本案的村务信息”的事实未能进一步举证。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表示“已通知申请人到某某村村委会进行查看”的事实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同时也未答复申请人其履职结果。综上,被申请人虽然制发了责令履职函,但并未向申请人调查核实,也未将履职结果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至今仍未得到所需信息,视为未完全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督办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