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2024〕25号
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付某某。
申请人:叶某某。
申请人:马某某。
申请人:留某某。
第三人:青田县腊口镇某村某小组。
负责人:蓝某某,系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MB1603428W,住址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曾邦锋,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依法撤销腊口镇某村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的回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回复并责令重作。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申请材料,2024年4月1日受理并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留某某、青田县腊口镇某村某小组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按要求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青政字第00***5号《浙江省青田县山林所有权证》记载林地所有权人为某村某大队生产队,并非某大队所有。被申请人将一宗地编入二个不动产登记簿,将一地所有权同时登记为村、组集体,系重大且明显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依法撤销腊口镇某村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仅认为青林证字(2006)第12****67、12****68号林权证将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均填写为某村,属不动产权属证书填制错误,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回复行为是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我局依法撤销案涉第三人林权证,我局经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审查认定案涉林权证属于证书填制错误,因此书面回复申请人,告知我局将依法换发第三人案涉林权证。该回复行为本身是过程性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二、我局作出的《回复》,系履行另案生效的青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青政复决[2023]87号)义务。我局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案涉《回复》,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申请人再次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回复》申请复议,属于重复申请行为,应当驳回复议申请。三、我局作出的案涉《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我局经查询腊口镇某村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不动产登记簿,查明如下事实:1981年林业“三定”时青政字第00***5号“浙江省青田县山林所有权证(存根)”记载林地所有权人为某村某大队,确认山林7块,其中土名“渡船岗”地块面积146亩;2006年换发新证时,“原《山林所有权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清册”记载林地所有权人为腊口镇某村,其中土名“渡船岗”地块面积146亩,并记载新林权证号码为12****67。上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显示,土名“渡船岗”地块林地所有权人均为腊口镇某村。而后制作并发放的证书,即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书中,填写林地所有权人为某村,还错误填制了3项其他权利。该项错误,属于证书内容填写错误,不动产登记簿本身并无错误,我局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对证书错误予以更换,并无不妥,并据此作出案涉《回复》,告知申请人我局拟对第三人作出换证行为,亦无不妥。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以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与各承包户所持权证、所有权、使用权重叠等为由,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依法撤销腊口镇某村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撤销第三人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同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青自然资规法处〔2023〕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中指出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所登记的是林地所有权,而承包户享有所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该证证载权利内容与承包户的权利内容不同,且四至正确无误,无需撤销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申请人不服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查明,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所载权利事项与申请人所持林权证内容存在重叠。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登记的权利内容与申请人登记的权利内容不同,无需撤销显属不当。故作出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并责令重作的决定。202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称:“青政字第00***5号《浙江省青田县山林所有权证》所登记的山场的所有权人为某村。1990年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某村将村里的林地部分分山到户,归属各农户使用管理,并建立档案。而青林证字(2006)第12****67、12****68号林权证中仍将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均填写为某村,属不动产权属证书填制错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2月7日向某村委发出通知,要求其换发青林证字(2006)第12****67、12****68号林权证”。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回复》并责令重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蓝某某作为青田县腊口镇某村某小组负责人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请求依法撤销腊口镇某村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的回复》复印件、青政复决【2023】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青政字第00***5号浙江省青田县山林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石帆公社山林权属清册复印件、原《山林所有权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清册复印件、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确认森林、林木、 林地的权属,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林业“三定”时按规定核发的权属证书为依据……合法的权属变更,应当予以确认。根据1981年林业“三定”时颁发的青政字第00***5号浙江省青田县山林所有权证(存根)显示“渡船岗”片区的山林为某村大队所有。青林证字(2006)第12****67号林权证书中,填写林地所有权人为某村,并错误填制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证书内容填写错误。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仅是对青政字第00***5号浙江省青田县山林所有权证(存根)内容的陈述,并且要求青田县某村村委换发林权证,系对错误填制的证书予以纠正。该《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