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2024〕51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青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
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可,系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青公(鹤)行罚决字【2024】0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依法受理并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4年7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24年8月15日举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其在事发当日未登录游戏帐号,不存在辱骂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出示的视频证据没有唯一的指向性,在网络游戏中辱骂游戏昵称并不影响现实人格,不会造成现实中他人人格受损,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的“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在穿越火线游戏房间中通过公屏语音对被侵害人兰某等人进行辱骂”的事实,申请人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在《穿越火线》游戏房间中通过公屏语音对被侵害人兰某等人进行辱骂。2024年4月9日,申请人被查获。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侮辱,应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二、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2024年3月26日,被侵害人兰某来被申请人处报案称:有人在“穿越火线”游戏中、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信息,对其进行谩骂、侮辱。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案件,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办案民警受案后,先后对被侵害人兰某、吴某某等人进行了询问取证,并接受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4月9日、5月16日,民警先后两次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调查。因本案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我没有侮骂他人的行为”为理由进行申辩。被申请人对此进行了复核,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经过审批,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办案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没有辱骂他人、网络游戏中辱骂游戏昵称不会造成现实人格受损等问题。经调查取证后查明,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在穿越火线游戏内通过公屏语音使用侮辱性言语对兰某等人进行公然辱骂,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网络游戏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侮辱,应予以行政处罚。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3月26日,被侵害人兰某来被申请人处报案称:有人在“穿越火线”游戏中、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信息,对其进行谩骂、侮辱。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办案民警先后对被侵害人兰某、吴某某等人进行了询问取证,并接受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在微信名“红某”的朋友圈中发布了“大家注意了!!!某某公会会长某美是个笑面虎,专门用下三滥手段挖人……”等内容。2024年4月9日,民警对申请人所居住的某某小区家中电脑进行现场检查,使用电脑打开穿越火线游戏,该游戏界面有几个记住帐号密码的游戏帐号,点击登陆其中一个帐号为152******73进入的是江苏二区,登录后游戏昵称显示为“某某^红某”,后与申请人核对,该帐号是其使用的游戏帐号之一。2024年4月24日,因本案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认定,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使用穿越火线游戏帐号(昵称为“某某^红某”)在游戏时通过公屏语音使用侮辱性言语对兰某等人进行公然辱骂,并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我没有侮骂他人的行为”为理由进行申辩。被申请人对此进行了复核,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经过审批,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复印件、青公(鹤)行罚决字【2024】0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询问笔录(兰某)复印件、询问笔录(吴某某)复印件、询问笔录(娄某某)复印件、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传唤证复印件、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复印件、检查证复印件、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对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决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在事发当日未登录游戏帐号,不存在辱骂他人的行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证据等资料,各类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申请人在游戏过程中存在通过语音辱骂他人的违法事实,故对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申请人主张在被申请人出示的视频证据中没有明显侮辱情节,在网络游戏中辱骂游戏昵称并不影响现实人格,不会造成现实中他人人格受损。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美”在“穿越火线”游戏中排名靠前,作为“某某游戏公会会长”,在此款游戏领域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另,申请人明确指出了“某美就是兰某,兰花的兰”,上述信息具有明确指向性。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具有基本的“法度”,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网络游戏公屏能通过文字或语音相互交流,具有与现实生活中沟通交流的社会功能。申请人通过游戏公屏语音使用侮辱性言语,能被多数人知悉,客观上相关负面评价会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并引发他人关注,导致兰某被网友误解及不良评价,使其整体社会评价降低,对兰某的人格尊严及名誉造成侵害。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鹤)行罚决字【2024】0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