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厅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3.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4.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doc
5.到期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