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案件名称 | 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持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环(青)罚〔2024〕10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陈晨 |
执法部门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08-15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当事人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在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高岗工业区实施了持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当事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户名: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