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共 183 项)
目录
适用业态:食品生产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4 项) 63
适用业态:药品零售(含网络销售药品)、使用单位(17 项) 96
青田县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市场主体未在每年 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 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 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
★★★ |
1.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 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浙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 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285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 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 于本年度 7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 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向社会公示。 | ||||||
2 |
企业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 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 |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浙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未及时公示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285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相关信息的,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10 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 ||||||
3 |
企业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 |
1. 真实、准确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即时公示信息。 2. 企业发现已公示的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285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准确。若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
★★ |
1.市场主体应当确保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 2.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注册分局 电话:681875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 公示。 | ||||||
5 |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 |
市场主体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
★★★ | 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 登记的除外。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285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 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 记。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 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 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 |
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1. 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2. 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1.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 市场主体终止经营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 市场主体决定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285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期间需正常进行年报。 4.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示终止歇业。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市场主体公示类违法行为。
2. 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可在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可在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除外),届满 3 年未履行相关义务(含履行义务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 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经营者实施擅自使用与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 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
经营者不 | 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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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与他人 | 的标识的,引人误认为是他 | |||||
有一定影 | 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 | ||||
1 | 响的商品 名称、 包 | 定联系。包括使用与他人标 识完全相同的标识、近似的 | ★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 ||
装、装潢等 | 标识,包括商品标识、服务 | 电话:6768216 | ||||
相同或者 | 标识,包括明确列举的商品 | |||||
近似的标 | 名称、包装、装潢及未明确 | |||||
识 | 列举的他人商标、商品形状 | |||||
等。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 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 ( 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经营者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 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 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代替其名称。 |
★ |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 (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电话:6768216 |
3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在权利人已是知名企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注册与权利人域名主体部分 相同的域名,且在该网站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 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 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 |
★ |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包括公益网站,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电话:676821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使用了权利人网站的文章、案例等文字内容,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商品,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 误导公众。 |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4 |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表现为:1.内容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2.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 3.仅陈述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系。如,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技师,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假排队,宣传商品含有珍贵物质但实际含量极低不足以产生所宣称益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 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 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推介会等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自然属性的信 息(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有效期限等,服务的标准、质量、时间、地点等),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如资质、资产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商品的市场信 息(如价格、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电话:650575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5 |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如组织刷单炒信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 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电话:6505759 |
6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 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无中生有地宣称竞争对手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服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宣称竞争对手提供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呼吁消费者不 要购买,但实际含量极少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 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 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竞争对手为生产、销售、提供相同或相似、具备相似功能、可以相互替代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或者存在争夺消费者 注意力、购买力等商业利益冲突的经营者。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电话:650575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7 |
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独特形状、节目栏目名称、企业标志、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或者标志、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其他混淆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 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独特形状、节目栏目名称、企业标志、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或者标志、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电话:6505759 |
8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某药品经营企业为向某医院销售药品,暗中给予该医院药品采购人员销售回 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 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 1. 建立反商业贿赂的内部规章制度。 2. 设立反商业贿赂部门,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3. 严格且有效执行内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4. 针对各层级工作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培训。 5. 建立重点岗位监 督和风控机制。 6. 可聘请专业人员介入合规审查、违规人员 处理等。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电话:650575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9 |
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经营者实施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条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某企业高管违反保密义务,携带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资料到新任职的公司,通过 商业秘密资料为新任职的公司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2. 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在员工招聘环节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尤其是“跳槽”员工,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和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并签订承诺书;在进行反向工程时,保证被反向工程的产品是合法取得的,反向工程过程中实施“净室”技术并保存证据。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电话:650575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0 |
经营者不得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存在下列情形: 1. 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如:某新开的购物广场为了提高人气,举行有奖销售活动,一等奖奖品为一款热门电动汽车,该有奖销售的最高奖超过五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 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保证奖品、赠品符合法律规定。 2.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公布要明确。 3. 不得擅自对已公布的有奖销售信息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 4. 禁止谎称有奖或人为干预中奖。 5.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6.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 奖品或者赠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电话:6505759 |
11 |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 户选择或 |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 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
★★ | 1.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 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队 电话:650575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行为: 1.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如:在用户登录网络客户端时自动跳转到经营者的网站或者平台,对于其他竞争对手的软件实施恶意不兼容等。 |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为。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1 |
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内容 |
1. 此类广告虚构了商品或服务本身,客观上没有任何商品、服务; 2. 发布者主观上没有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打算; 3. 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理解,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2 |
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
1. 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编造、伪造、虚夸,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 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理解,影响其选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1.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2.服务内容、提供者、 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3. 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4. 不得含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
3 |
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 |
此类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如,广告中使用“权威研究表明……”但该研究实为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 告审查申请。 | ||||||
4 |
广告不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存在主观过错,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 |
★ | 广告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 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
6 |
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
广告中使用: 1. 最高级的形容词,如 “最好”“最强”“最佳”“最棒”等; 2. 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 3. 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如“顶级”“极品” “ 消费者首选品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 情形的广告的。 |
★★★ |
广告在介绍商品和服务时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7 |
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 | 1. 广告中使用一些不真实或者不正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或者在使用时不表明出处,内容含糊; 2. 印证内容在广告中的使用超过合理程度,或者与有关材料原意 相背,给消费者造成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
1.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解; 3. 印证内容超出适用 范围或有效期限,误导消费者。 | ||||||
8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专利有效,但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 1. 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 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 3. 专利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及发明创造的分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9 |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 |
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 专利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取得。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10 |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 1. 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专利申请并不能表明一定能取得专利权,为避免消费者误解,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 2.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效力的丧失,包括期限届满终止和期限届满前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前终止包括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两种情形。 3. 专利的无效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4. 撤销专利的有关规定已并入宣告专利无效的条款。 5. 已经终止、撤销或无 效的专利不再得到保护。 | ||||||
11 |
广告不得含有虚构、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贬低内容 | 广告的内容表现为通过比较,虚构、夸大竞争对象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工艺、技术、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产生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效果,以削弱其竞争能力;或者广告含有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 (“排行榜”“推荐品牌”等),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如,在某售楼部大厅发布含有其 他楼盘“厨房角落采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 |
广告不得含有虚构、夸大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不足的贬低内容,对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个或者一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公正的评价;不得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对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个或者一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公正的评价,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较差、阳台小、不实用、得房率低、采光不好,格局较差”等虚构、夸大竞争对象存在的不 足或者问题的广告。 | ||||||
12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在广告中违法使用 “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无毒无害”“灵丹妙药”“祖传秘方” “无效退款”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广告中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1.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 得发布医疗广告。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13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如,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一次治愈,绝不复发”“有效率达90%”等表示治愈率、有效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通常是该商品或服务在生产检验或临床试验中取得的数据,由于患者和消费者个体差异,针对不同患者和消费者可能会收到不同的效果,故实验或临床试验中取得的治愈率、有效率不能随意推广。因此,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14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 |
★ |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一般是针对某种、某类病情,适用情况存在差异,因此,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15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如,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等专门从事医学研究和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做推荐、证明,以其影响力和号召力,对患者和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具有很大说服力和诱惑性,对患者和消费者产生误导 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16 | 禁止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 病治疗功能和 | 在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广告中,使用与疾病或健康有关的 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 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 |
★★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 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使用医疗用语 | 费者,且这种现象在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酒类广告和化妆品广告中尤为严重。如,使用 “预防感冒”“消痰化瘀滞”“治疗高血压”“消炎”“改善过敏现象”等与疾病治疗或医疗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 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的。 | 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
17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法律禁止性宣传内容 |
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 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须; 4. 与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较; 5.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 告的。 |
★★ |
1. 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蓝帽子”专用标识。 3.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 广告内容不得出现公众人物或医生、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18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
广告中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情况,且多发于保险、期货、债权等商品或服务领域。如,“投资回报率70%,稳赚不赔”“零风险”“保本不亏”等虚假宣传和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 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19 |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 布房地产广告的。 | ||||||
20 |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
房地产广告含有对房屋的投资回报率、租金回报率、房产年升值率等进行没有根据或保障的夸大型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 布房地产广告的。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21 |
房地产广告应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 | 房地产广告未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 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 目介绍的广告,应准确、清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 布房地产广告的。 | 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 |||||
22 |
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房地产广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如,房地产广告展板宣传: 沪崇高速 (规划中)、轨道交通沪崇线(规划中)、北沿江高铁(规划)中等内容,而实际仅处于前期研究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空间布局规划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23 |
广告禁止含有不良导向内容 | 广告含有下列内容的: 1. 使用或变相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2. 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军旗、军歌、党旗、党徽等; 3. 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 4. 广告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5. 广告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 6. 损害未成年人和残 疾人身心健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是禁止性内容,是关乎广告导向的重要条款,一旦违反将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所有商业广告都不得含有上述内容。广告审查首先要看广告内容的导向是否正确,增强识别导向广告的能力。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24 |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 1. 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合格证书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2. 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教育、培训效果的保 证性承诺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
★★★ | 教育培训类广告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含有保证通过考试、获得学历、合格证书等明示或暗示性内容;不得含有通过教育培训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不能用学术机构、专业人士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电话:6755952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3. 明示或者暗示有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培训。 如:某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宣称“公考命题官亲自授课,培训效果 看得见”。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 以及受益人的名义或形象对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广告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1.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2.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 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3.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4.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5. 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 |
★★★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电话 6836632 |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6. 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7. 其他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 | 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 1. 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 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 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 益的。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从事为消费者提供 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 2. 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电话 6836632 |
3 |
经营者不得欺诈消费者。 |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 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 |
★★★ |
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电话 6836632 |
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1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 欺骗性销售诱导; 15. 以虚假的“清仓价”、 “甩卖价”、“最低价”、 “优惠价”或者其他欺 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 品或者服务; 16.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 “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7.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8.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 | 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 “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 “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 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
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1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0. 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1. 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 益的。 |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等信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
1. 不标明价格的; 2.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 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进行明码标价。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6873807 |
2 |
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价格欺诈 |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 销售商品或者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
★ |
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明码标价,禁止出现价格欺诈行为。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687380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8.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 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 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 |||||
3 | 经营者应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1.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 ★★ | 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的; 2.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 强制或者变相强 制服务并收费的; | 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 |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标准收费并公示。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687380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0.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 不执行政府指 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行为。 | |||||
4 |
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 |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 |
★★ |
1. 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价格信息。 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 号)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法律适用”有详细规定,建议认真学习。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687380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序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快、过高上涨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快、过高上涨的。 | ||||||
5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规定 |
1. 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2.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如:某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组织本市电动车经销商固定商品价格。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应遵守价格法律规定,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687380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价格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1.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2.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3. 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 |
在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电话:676821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
奥林匹克标志 经权利人许可方可使用 |
未经许可,在网站、微 信公众号以及宣传和包装品上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中国境内申请承办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5.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6. 《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 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电话:676821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 |
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需规范 |
1. 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名称使用; 2. 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
在使用商品名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若使用行业流行的名称和图形时,需事先查询检索,避免侵犯他人注册 商 标 专 用权 。( 查 询 网址 : https://sbj.cnipa.gov.cn/sbj/ sbcx/)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电话:6768216 |
4 | 被授权的专利方能标注宣传 | 1. 在产品说明书、产品 宣传资料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
★★ | 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和包装设计时,应及时查询专利权属和专利状态。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 或者“ 专利设计”;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 “专利”标识。 |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电话:676821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5 |
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规范标注专利标识 |
1. 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没有按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国别以及专利号; 2. 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时,所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标注方式不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九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 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定,规范标注专利标识,完整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等内容。 2. 对标注规范不清楚的,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指导。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电话:6768216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企业应依法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 明公开 |
1. 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 2.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3.企业不公开的企业标准中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4.企业标准不按规定进行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 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
★★★ | 1. 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 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2.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3. 制定企业标准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电话:676821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第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 两者兼用组成。 |
备注:1.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标准化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 “ 有 机 ” 、 “ORGANIC”等字样 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 “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1. 市场主体应依法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2.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按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2 |
不得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 | 1.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 编造虚假材料骗取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 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 |
★★★ | 1.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2.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规则要求组织生产,持续保持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 3. 列入目录产品 的销售者、经营活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 | 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的使用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
3 |
不得非法买卖、转让、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认证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
1. 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 2.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认证证书; 3.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应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认证,合法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认证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1.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联合抵制交易。 如:三家生产同样商品的厂家,利用市场优势,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提价向下游厂家出售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不得联合其他经营者发布有关价格计算、价格调整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或者以协议的方式进行。 2. 不得组织和协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分割市场的协议,避免被认定为提供实质性帮助。 3.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限 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4.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价格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 6873807 |
2 |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 1.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 |
★★★ | 1. 加强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 不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不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其他费用;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如:某生产厂家和销售代理商达成协议,限定某商 品转售的最低价格。 | 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价格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6873807 | ||||
3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1.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体系,及时评估业务合法性,加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价格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687380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如:某互联网平台在行业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平台要求在本平台内的商家不得再在其他平台 开设店铺。 | ||||||
4 |
经营者集中申报 | 1.经营者集中主要指: (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 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落实经营者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 2. 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价格价格监督检查科电话:687380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但经营者未事先申报就实 施集中。 | 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经营者申报的,经营者应依法申报。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垄断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属 于 强 制检 定 范 围的 计 量 器具 应 按 规定 申 请 强制检定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就使用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 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1. 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在使用前或有效期到期前 30 日,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公共服务门户网站进 行注册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2.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3. 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 度。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2 |
定 量 包 装商 品 净 含量 应 符 合规定。 | 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2. 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实际量与标注量之差不在允许短缺量范围之内; 3.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 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2.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允许短缺量。 3.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3 |
使 用 检 定合 格 的 计量器具 | 1.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2.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 的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 |
★★★ | 1. 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 2. 不得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定 量 包 装商 品 生 产者 应 按 规定 使 用 计量 保 证 能力 合 格 标志。 |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后,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 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3.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一 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应达到定量包装商 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 | ||||||
5 |
从 事 定 量包 装 商 品计 量 监 督检 验 的 机构 不 得 伪造 检 验 数据 |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
★★★ |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活动,不得伪造检验数据。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6 |
眼 镜 制 配者 使 用 的计 量 器 具应 当 依 法经 鉴 定 合格 | 1. 眼镜制配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2. 眼镜制配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过了检定周期; 3.眼镜制配者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4.眼镜制配者继续使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 |
★★★ |
1. 眼镜制配者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到期前要及时申请检定。 2. 如果检定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经修理并检定合格后再行使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或者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 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1.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计量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
食品生产企业没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 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2 |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 | 1.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记录方式、整改要求等。 2. 对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 3. 有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 定处理。 |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3 |
生产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生产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
食药同源的目录对食品进行甄别,不得对食品的药用性进行宣传。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4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生产经营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 品 | 1.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特殊食品; 2. 特殊食品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
★★★ |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特殊食 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销售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 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 2.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核对供货商提供的特殊食品注册批文或者备案凭证。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食品生产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不得经营用非食 |
1.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2.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3. 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4.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经营法律法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不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品原料生产的食 | ||||||
1 | 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 者用回收食品作 |
★★★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
为原料生产的食 | ||||||
品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
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经营法律法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查验其经营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的正规来源,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3 |
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1.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 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查验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所经营的肉类检疫合格、肉类制品检验合格。采购猪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种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4 |
不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5 |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经营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
经营者应当根据食药同源的目录对食品进行甄别,不得对食品的药用性进行宣传。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6 |
不得经营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经营的食品经过抽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 |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点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相关合格证明。严格落实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7 |
不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1.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
不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不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8 | 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管理和过程控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及时清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
9 |
不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的食品。真实标注生产日期,不得伪造、篡改生产日期。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10 |
不得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加强过程管理,防止食品被污染。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11 |
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符合规定 | 1.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或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 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 |
★★ | 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安全法规定。 4.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显著标示。 | 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 (6) 贮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 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 (10)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1)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应当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 量、生产日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生产许可证编号; (8)使用范围、用量、 使用方法;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要求。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4.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 显著标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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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
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 | 1. 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熟食制品还应当标明保存条件和温度。保质期不超过 72 小时的,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 24 小时制标注。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2.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不得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避免在销售过程中仅使用覆盖塑料膜等简单方式进行防护。 3. 应当采取相关措施 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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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的散装食品。鼓励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以适宜方式简单包装后进行销售,可在包装上加贴标签,并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事项,但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 延长保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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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
1. 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 食品经营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未将手洗净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或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
★★ | 1.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 进货查验制度; (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 洁制度; (4)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5)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6)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 度; (7)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8) 食品贮存管理制 度; (9)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 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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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 | (10) 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11) 废弃物处置制度; (12) 食品安全追溯制 度; (13)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 2.在人员管理方面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 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2)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4)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 档案,每日应对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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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6) 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完整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和能力考核记录; (7) 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8)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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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1.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2. 食品经营企业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
★★ | 1.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记录方式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等要求。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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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3.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 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2.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 从生产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查看生产单位出具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采购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查验挂钩生产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合同)。 (2) 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的,查看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查看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还应当查看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做到每一批次货证相符。 (3) 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营业执照,查看产品合格证明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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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购食用农产品,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屠宰厂(场)采购的,查验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批发市场采购的,查验该市场或市场经营户出具的销售凭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还需查验有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当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 外包装核酸检测证明和业经消毒证明,或具有集中监管仓的出仓证明。 3. 应当查验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感官性状等质量安全状况。 4. 应当记录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以确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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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进货查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相关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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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法律要求 |
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 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 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检查方式、频次和负责人员;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餐饮、制售和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上岗前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鼓励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 3. 健康证明应当在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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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内,且人证相一致; 4.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管理要求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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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食品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 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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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记录方式、整改要求等; 2. 对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 3.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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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做好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管理 | 食品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或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并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 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 |
★★ | 1. 在相对固定位置划分不合格食品区并明确标志,单独存放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并对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2. 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 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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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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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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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运输需要符合法律要求 | 1.食品经营者贮存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并保持 清洁,或不符合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 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 |
★★ |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贮存管理中应当: 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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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或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3. 食品经营者未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 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查验其资质情况、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还应当审查其备案情况;监督贮存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留存监督记录;委托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还应当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 3.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4. 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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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运输管理中应当: 1. 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食品不宜与非食品同车运输。 2. 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3. 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应当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4. 严格控制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 5. 委托运输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资质情况、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监督运输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并留存监督记录;委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 还应当留存冷藏冷冻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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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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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 定处罚。 |
★★ |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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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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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 品 经 营 活动; 2. 食品经营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 3.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已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者未在发生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 内 申 请 变更; 4.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5. 伪造涂改、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 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 |
★★★ |
1.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2. 不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3. 应当在许可有效期 (5 年)内开展经营活动。有 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4. 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6134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第三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
1.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2. 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 常 监 督 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第五十七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留存、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将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3.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清晰可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6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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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所指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 |
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 1. 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 常 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 2. 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 及 其 制品。 3. 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4.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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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三)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4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 |
★ | 1.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6134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告。 | |||||
5 |
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法律要求 |
餐饮服务提供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 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
1.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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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或消毒不彻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 |
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保证消毒效果。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6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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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上线、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餐饮服务。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6134 |
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 | 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 行 实 名 登 记、审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 当: 1.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 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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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公示的入网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 3.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公示的入网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假证; 4.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公示的入网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与实际不符; 5.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 安全法》规定 |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2. 严格实施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在网站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责任。 3. 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4. 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5. 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 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790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 场 监 管 部门。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交易服务。以上情况均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 对即将上线的商户严格把关,重点审核许可证真伪,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相符,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期。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不得上线。 7. 对已入网的商户定期审核其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证相符,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如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下线商户,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有出租、出借许可证从事药品经 营 活 动 的 行为;不得为他人提供药品经营、储存场所,为他人提供票据 |
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存在为他人提供药品经营、储存场所,为他人提供票据的行为。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 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2 |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有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
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 |
★★ |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经营药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 计算。 | ||||||
3 |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要分开并有隔离措施 |
未做到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并有隔离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4 |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要保持卫生、整洁、 干燥、无污染物, | 未做到营业场所和仓库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物, 墙壁、顶棚光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牢固;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 地面平整、无缝隙;门 窗 结 构 严密 牢固;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 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 |||
5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要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域标志 |
未做到经营非药品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域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 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6 |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等要 分 开 陈 列 摆放,标志规范、醒目 |
未做到营业场所内处 方 药 与 非处 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 等 分 开 陈列 摆放,标志规范、醒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7 |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 建 立 药 品 采购、验收、销售、 养护、温湿度监 | 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养护、温湿度监测、不合 格药品处理等相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 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 |
★★★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 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 记录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
8 |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并能履行工作职责 |
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或者不 能 履 行 工作 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9 | 营业场所和仓库配置监测和调节 温、湿度的设备。 | 营业场所和仓库未配 置 监 测 和调 节 温、湿度的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经 营 冷 藏 药 品的,是否有冷藏设 备 、 阴 凉 柜(区、橱),并建立温湿度记录 | 经营冷藏药品的,无冷藏设备、阴凉柜(区、橱),或者未建立温湿度记录。 |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1.货架和柜台;2.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3.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4.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
10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无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以外购进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 万元计算。 |
★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1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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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禁止在网 | 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或者经营禁止在网络上销售的药品。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 |
★★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疫苗、血液制品、麻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络上销售的药品 | 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 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制定。 | ||||
13 |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
重 复 使 用 网络 处方。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
★★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14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
未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 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
★★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5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 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 |
未经报告开展药品网络销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 IP 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 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16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 格认定等信息 |
未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
★★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7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 信 息 应 当 真实、准确、合法 |
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直接公开 展 示 处 方药 包装、标签等信息。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
★★ |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 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药品经营(含网络销售药品)、使用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1.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条例 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 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2.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 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 |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2.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 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 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 终止后 5 年。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 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 |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 储存场所的硬件设施应当 满足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标签上的储存条件;温湿度表显示数据及温湿度记录等应与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标签上的储存要求一致。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经营化妆品,应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料 |
1. 检查时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提供行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查看,经营企业未建立相关制度,无法提供。 2. 抽查某批次化妆品,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资料,企业未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 |
1. 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形成书面文件。 2. 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执行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3. 化妆品经营企业把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相关凭证进行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产品使 用期限不足 1 年的,记录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2 | 经营的普通化 妆品应经过备案;化妆品标签 | 1. 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 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 |
★★★ |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 |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 例规定的化妆品。 | 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 品。 | 品注册证编号; 2.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 号; 5. 全成分; 6. 净含量; 7. 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6828126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化妆品经营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 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2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 |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未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 | 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销售页面发布审查制度,禁止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
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或者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
4 |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未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5 |
平台经营者对申请入驻经营者提交的相关信息应当履行法定核验、登记、更新、保存义务 | 1. 未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2.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
★★ | 建立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的审查、核验、登记工作机制,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到: 1. 要求申请入驻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2.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3. 未对入驻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定期核验更新。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并建立登记档案。 3.至少每六个月核验一次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许可信息、个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现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提示变更,并协助其变更或修改相关信息。据行业特征,有针对性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增加核验频次。 | |||
6 |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应当履行定 期 报 送 义 务 |
1. 未按照规定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数据报送义务,分别于每年1月和 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1. 按照总局制定的数据报送模板格式,开展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报送。 2. 目前数据报送采用客户端报送和数据模板文件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1)客户端报送。报送数据规模较大的网络交易平台,使用总局分配的数据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分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数据进行报送,数据项填报不完整,未做到应报尽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报送客户端报送。涉及的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模板报送。数据规模较小或缺少技术支撑能力的网络交易平台,采用模板文件的方式报送。 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全面对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报送模板,按照数据标准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数据进行报送,确保数据项完整,做到应报尽报。 | ||||
7 |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应当履行保存义务 |
1. 平台经营者没有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2.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支付记录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三年; 3.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商户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少于三年。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
| 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保存,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到: 1. 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2. 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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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8 |
平台经营者应履行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义务 |
平台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 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 1.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2. 公示应当是持续进行的。 “持续”是指电子商务平台整个经营期间。 3. 公示的对象可以是信息也可以是信息的链接标识。 4. 公示的方式必须满足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9 |
平台经营者要区分标记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
平台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在其平台上开展的自营业务和平台内商户开展的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
★★ | 1. 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平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显著方式”是足以让消费者了解业务类型的方式,比如标注“自营”等。 2. 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标记 为自营的业务承担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者的相应民事责任。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0 |
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 1. 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没有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2. 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至少在实施前七日)提前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修改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
★★ | 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遵守公开原则: 1. 修订过程要公开参与。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2. 修订内容要公示。修订内容实施之前,需要有至少七日的公示期。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11 |
平台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提供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的真实评价 |
1. 平台经营者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2. 平台经营者删除消费者的真实评价来控制、歪曲商品或服务的介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 | 1. 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信用评价规则的内容予以公示。 2. 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并要将评价内容公开展示。 3.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 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真实评价。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2 | 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 | 1. 平台内销售食品的商户存在未取得许可或进行备案问题,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2.平台内销售食品的商户存在许可证过期的问题,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3. 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无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1.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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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2.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3.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1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或知道、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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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规范优化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流程。 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3.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商品知识产权风险巡查,提升平台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置能力。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宣传,提升平台内经营 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
14 |
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
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平台经营者对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15 |
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要符合法律规定。 | 1.平台经营者没有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2.平台经营者不能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全经营者和消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
★★ | 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修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到: 1. 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2.要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全部历史版本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
16 |
平台经营者应及时对外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 |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示。 如: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户的违法行为采取了屏蔽店铺的处理措施,没有及时予以公示。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1. 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性处理措施,应及时对外予以公示。 2. 公示处理措施应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 3. 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的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
17 |
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 擅自缩小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且不符合法定不适用退货情形的。 如:网络商品销售者通过明示其产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排除了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 的权利,但其明示的商品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 |
★★ | 1.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经消费者确认。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 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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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类型不属于法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 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义务,进行监督监控,并提供技术保障。 3.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4.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电话:683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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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 1.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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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网络商品销售者对于商品完好的判断,应当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 3. 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4. 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退款。 |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2.网络商品销售者对于商品不完好的判断,应当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电话:683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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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3.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退货手续,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 4.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 款的。 | ||||||
19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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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0 |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的实际情况,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 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 如:对于已经拆封的商品无法恢复原状的,未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实际情况,仍按照新的商品进行销 售的。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2. 网络商品销售者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进行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电话:68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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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网络交易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 | ||||||
量负责。 | ||||||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 | ||||||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 | ||||||
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 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 | ||||||
1 |
生产、销售工业产品 |
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 | 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 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 |
★★★ |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承担起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896 |
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 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 | ||||||
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 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 | ||||||
者中文警示说明。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 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生产、 销售产品的质量 |
1.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2. 以假充真; 3. 以次充好; 4.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3.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 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896 |
3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 |
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6500896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工业产品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1. 检验检测机构学习贯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 |
2 |
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 测报告。 |
★★★ | 1. 检验检测机构学习贯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3.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 验检测报告的。 | ||||||
3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认定事项变更。 | 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应当办理变更的事项未及时到资质认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如:机构名称、地址改变, 授权签字人等离职,能力附表中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作废、更 新的,取消部分检验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 更的; |
★★ | 1.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到资质认定审批部门办理变更: (1) 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化的; (2)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 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 |
测项目等,未及时向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3) 主动取消有关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 (4) 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更新等变更情况的; (5)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情况。 2.在地址、标准等变更事项未经资质认定部门审核完成前,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 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 ||||
4 |
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按要求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按要求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管理,准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1.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均应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完整、规范的资质认定标志,标志包含图形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应与机构现行有效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一致。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 |
5 |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中的检验检测项目或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等不在资质认定能力许可范围内。如: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中记录检测依据不在其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附表中。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管理,严格依据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实验室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开展检测业务。 1. 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2. 机构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中的项目名称和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等应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的项目 名称和标准、方法一致。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6 |
检 验 检 测机构应当按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具体表现有:检验检测的样品和仪器设备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方法、数据传输和保存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规定要求,且尚未构成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应当: 1. 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样品和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确保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2. 依据的检验检测规范或采用的检验检测方法、以及数据传输与保存等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要求。国家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包括相 关政府部门以制度、文件等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形式作出的规定。 | ||||||
7 |
检 验 检 测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项目分包 |
检验检测机构将检验检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条件或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分包程序不规范。 如:委托书中缺少委托方对分包项目的书面同意、分包项目在报告中未标识、分包给无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等。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管理,依据有关程序文件要求,开展合格供应商评价、合同管理、告知等工作。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审核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能力附表,确保其具备承包能力,并形成审核记录。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中对分包项目予以标注,并有分包情况的备注说明。 3. 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包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等应当事 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 电话:6961787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检验检测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25 项)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包括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
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 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
1. 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目录内的特种设备应当取得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许可。 2. 取得许可后,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依法办理换证申请或承诺声明。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备注: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内容可以上网查询。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3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监督检验 |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即出厂;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即 交付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在上述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4 | 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施工前应当 书面告知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如:安装电梯或者修理压 力容器等,施工前未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时间及拟安装、改造、修理的特种设备相关资料等及时书 面告知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向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开工告知)。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电话: 6961769 | |||
5 | 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6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特种设 备应当取 | 1. 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2. 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 销售未按照安全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 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 |
★★ | 1.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对其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并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同时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5.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7.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相关证明。 | 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时也应做好销售记录,载明购买单位、时间、设备本体质量、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配备、附随资料和文件的检查情况等。 2.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 |||
7 |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出租经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1.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 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 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 |
★★ |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监管中常发现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等违法行为,且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未就出租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因此建议: 1.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所出租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 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确保合法后方能投入使用。 2.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在合同中就出租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 确保使用的特种设备合法、安全。 | |||||
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如电梯在投入使用后 30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的。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配备特种设 备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台账记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 出定期检验要求。 |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录,明确记载特种设备检验到期时间,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避免超期使用。 | ||||
1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将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如:电梯使用单位未将电梯使用标志张贴于电梯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 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 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后,应及时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设备。建议张贴复印件,原件归档保存。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1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建立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 档案不齐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齐全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齐全的设备档案 | 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 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 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 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
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如:锅炉未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压力管道未 有运行、检修和日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 |
★★ |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定期自行检查,并及时填写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巡检记录;起重机械、厂车检修记录未及时填写。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如:安全阀未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未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 置失效。 | 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
13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应当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 确认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 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
★★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按规定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如实记录。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4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 位置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如:未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 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如有损坏或脱落,应当及时补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15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 |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如:叉车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17 |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 能培训 |
1.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2.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 | 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2.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检测和作业人员不但要满足数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对检测和作业人员持证种类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3. 要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必要 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保存好培训记录。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8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获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资质及维保人员资质未满足要求;没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周期不符合规定;没有维保记录;维保记录未经安全管理人 员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
★★★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确保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满足法定要求,并按期维护做好维保记录。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1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应当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 如:出现电梯门防夹保护装置失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无效、锅炉压力未在允许范围内、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失效等情况时,使用单位未全面检查,消除 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停机,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2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 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 |
★★ |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 2. 按照上述要求设置安全管理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机构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按上述规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 预案。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
21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从事充装活动必须取得相应许可 |
充装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条件,未经许可或者在许可范围外从事充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充装许可,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 充装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不得使用未获证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22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如:只检查部分,甚至无检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 |
★★★ | 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事故处理上报、质量信息处理反馈等处理措施。 2. 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对充装的压力容器、 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进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查、记录制度的。 | 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充装设备失效引发的安全风险。 3.充装单位应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充装检查记录,做到充装 过程可追溯。 | |||||
23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 装。 |
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 装,如充装过期气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
★★★ |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不得有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或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对气瓶进行直接充装等违法行为。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24 |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配 合监督检 | 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 特种设备生产、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
★★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积极整改。如特种设备或其主要 部件被查封、扣押,不得擅自动用、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查,并不得擅自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 要部件 | 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被查封、扣押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标的物。 |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调换、转移、损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
2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资质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许可 |
1.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超期; 2. 超核准范围进行检测检验; 3. 相关人员未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 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
★★ |
1. 气瓶检验、安全阀校验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范围进行检测检验,到期前按要求及时换证。 2. 相关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 6961769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
备注:1.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从事认证活动应依法经过批准 |
未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机构批准书),与企业签署认证合同、开展认证审核、颁发认证证书、实施监督审核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 动。 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市场主体从事认证活动,应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相关资质并获得批准(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电话: 6961787 |
2 |
认证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 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2.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 负责。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电话: 696178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 |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对象开展定期监督审核,及时跟踪调查获证组织生产经营的相关问题,对认证证书及时作出处置 |
认证机构不开展监督审核,或开展监督审核时不按规定的时间频次开展,或在获证组织发生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时(如停产或倒闭)未对认证证书及时做出处置。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在确认相关情况后5日内,暂停认证对象相应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撤销其相应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 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 |
1、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及时有效的跟踪调查获证组织的相关情况,收集获证组织的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 2.认证机构应加强与获证组织的沟通,宣传定期开展监督审核的法规要求,指导获证组织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审核。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电话: 6961787 |
4 |
认证机构不得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 不得转让或倒卖认证标志 |
1. 非法出卖和转让认证证书; 2.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 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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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认证,合法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电话: 6961787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认证机构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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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 月1 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及时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 〔2019〕247号) 13.……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 示。 |
★★ |
1.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2024年 12 月31 日前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2.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或者《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 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注册分局咨询电话 电话:6818756 |
备注: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外资企业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