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等地名备案公告制度有关规定,“幸福家园”地名已经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凡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形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青田县民政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