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县政府信息公开 >议案提案 >人大代表建议
首页
关于青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265274x/2024-131078 发布机构: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6-07 08:51:23

文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基本解决

 

 

在解决或列入

条件解决




 

关于青田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

 

毛华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把好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法律尺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住改商”管理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定

1.国家层面。2014228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2.浙江省层面。20148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明确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工商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3.丽水市层面。2023125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施办法(试行)》(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本市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可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对申报承诺住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申报承诺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进行承诺的信息包括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住改商”存在的主要问题

“住改商”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重要举措之一,对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县的“住改商”仍存在较多问题,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和改革政策对“住改商”的条件、要求以及禁止性情形等都有明确规定,但诚如您在建议中分析的,在实践中由于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业态复杂、经营者不诚信等原因,部分“住改商”经营者未能实际履行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住宅的特殊性,监管部门也常遭遇不易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力不足、抗拒执法等各种情况,更多只能依靠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多种原因交叠导致监管效果不够理想,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油烟污染较重,电梯、消防、治安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同时,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位置、坐落等地址信息,仅是代表经申请人的申请,对该地址予以了记载,起到联系、法律文书送达等社会性公示作用,并不代表登记机关对其场所本身是否合规情况的法律性认可。

四、下一步打算

1.依法登记。依法依规做好住宅用作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标准,认真核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经有关单位评估或鉴定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经相关部门通报为违法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危险房屋等纳入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并引导申请人重新选址。经整改并通过相关部门评估、鉴定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具备开展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后,按照相关部门来函将其从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中移除,允许该房屋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2.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动建立监管部门联动机制。一是加强市场经营主体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核查、综合抽查、举报查处等,针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问题,一经查实,依法处理。二是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规、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监管,对噪音扰民、油烟污染、治安隐患等问题,由公安、环保等部门及时予以处置,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综合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断净化居民小区环境,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

 

                            

联系人:詹丽蔚注册分局

联系电话13867090331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主送:毛华军代表。

抄送:县府办、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相关部门)、领衔代表所在的代表中心组。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