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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24-06-26 15:36:58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住房保障规划、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租房准入标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主申请人具有县城建成区范围户籍(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3、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二)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县城建成区范围户籍。

2、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

(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上年度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中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

3、主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上年度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青田县(不含县城建成区范围)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主申请人持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4、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上年度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6、主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连续从事一线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青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或由其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第1、2、3点条件限制(仅限货币补贴申请家庭)。

7、主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青田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或由其确定的服务单位的公交司机,不受第1、2、3点条件限制(仅限货币补贴申请家庭)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三、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以评估中介的评估价为准。保障对象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相应租金费率标准:

房源

人员类别

租金费率百分比

高湾小区一期12幢、高湾小区二期一层、高湾绿园一层

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

10%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0%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0%

高湾小区二期(除一层)、高湾绿园小区(除一层)、望湖家园、其他

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

20%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5%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0%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0%

                                                                                                              



















四、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以评估中介的评估价为准,有多个区块评估价的采用就高原则。保障对象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相应租赁补贴费率标准:

人员类别

租赁补贴费率

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

100%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70%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0%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0%







保障家庭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面积为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五、其他事项

(一)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特殊情况下,主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家庭的全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当月前12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三)自有住房情况包括:

(1)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

(2)不包括:车库、贮藏室(地下室);

(3)其他法定情形。

(四)本保障标准施行后,对于尚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合同期限内仍按照租赁合同签订时的保障标准进行审核;但原保障标准列为保障条件,本保障标准未列为保障条件的条款,不再审核。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如续租的,则按照续租时的保障标准进行审核。

(五)本保障标准施行后,对于发放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含选择货币补贴人员和选择实物配租在轮候期内人员),按照本保障标准进行审核。

本文件自2024年7月27日起施行。《青田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青建〔2023〕16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青田县县城(鹤城、瓯南、油竹、三溪口街道)建成区范围

附件

青田县县城(鹤城、瓯南、油竹、三溪口街道)建成区范围

鹤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属地所有社区加6个行政村(一村村、二村村、平演村、圩仁村、北岸村、坦下村)

瓯南街道建成区范围:属地所有社区加9个行政村(水南村、泥湾村、石郭上村、石郭下村、湖口村、湖边村、前仓村、魁市村、南湾村)

油竹街道建成区范围:属地所有社区加6个行政村(油竹上村、油竹下村、小口村、雅岙村、东赤村、彭括村)

三溪口街道建成区范围:4个行政村(溪口村、下坦村、石溪村、上岸村)

不在建成区范围的行政村:

鹤城街道:黄降村、城北村、金田村、石臼村、陈山村、鹤东村、仁塘湾村(7个村)

瓯南街道:平风寨村、朱金村、郑坑下村、崇福村、大李村、外旦村(6个村)

油竹街道:麻宅村(1个村)

三溪口街道:黄山砻村、金泉村、张山村、雷石村、西村村、吴山村、国垟村、仁川村、白浦村(9个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