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中共青田县委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23〕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为丽水市户籍,其中至少一方为青田县户籍,含夫妻一方为青田县户籍,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
(二)2023年1月1日后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家庭,且该子女落户在青田县;
(三)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四)已在青田县外享受育儿补贴(包括待遇相当的一次性发放的育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五)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育儿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时间
从孩子出生当月起计发至满36个月止,最多发放36个月,按照每个月500元予以补贴(户籍迁入的,按户籍条件满足要求的次月起计发至孩子满36个月止)。
三、申报方式及资格确认
(一)申报地
补贴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填写《青田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申报表》(附件1),向第二孩或第三孩子女户籍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时已离婚的,由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夫妻结婚证(若已离婚,则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2.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育的第二孩或第三孩子女户口本及第一、二孩或第一、二、三孩出生医学证明(夫妻中一人已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
3.生育登记服务单;
4.夫妻一方社保卡。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资格审核
村(居)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核,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终审确认补助资格。
四、补助发放
育儿补助资格经审核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申请补贴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发放育儿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资金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其中2023年1-12月的育儿补贴于2024年上半年完成发放;2024年起,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下半年发放当年1-6月的育儿补贴,第二年上半年发放上一年度7-12月的育儿补贴)。
五、资金来源
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青田县财政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育儿补贴:
1.子女死亡;
2.子女宣告失踪的;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子女户籍从青田县迁出致户籍条件不符合发放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未及时申报育儿补贴的,原则上在子女3周岁前申报均可补发,子女3周岁后申报不再补发。
(三)育儿补贴严禁挪用和虚报。
(四)青田县财政局会同青田县卫生健康局每年对育儿补贴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本办法从2023年12月30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9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