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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庄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办理流程、保障标准
索引号: 00265362X/2024-131207 发布机构: 青田县仁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6-13 08:54:02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低保、低边家庭认定: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110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大于1100元小于1840元/人/月)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低于当地同期4倍/6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低保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三轮摩托车(泛指购买价格低于1w元的)和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低边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品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低保、低边对象名下有2套(含)以下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除外);在享受低保、低边待遇期间,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者装修住房的(购买或自建人均面积未超标且出资未超过存款要求的唯一住房、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住房救助除外);

5、低保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含);低边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6、支出型贫困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即可。

 

四、特困人员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对因家庭成员患病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日前12个月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总额,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金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家庭一次性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1)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按10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 倍;一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困境儿童(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超过2000 元的,按超出部分的6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2)二类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超过 3000 元的,按超出部分的4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9 倍。(3)三类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超过 15000 元的,按超出部分的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9 倍。2.对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的对象,经教育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帮扶后,经核实家庭仍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1)一类救助对象,每生每学年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 倍给予救助。(2)二类救助对象,每生每学年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 倍给予救助。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 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或因其他特殊情形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急难救助:(1)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月低保标准的6 倍。(2)三、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月低保标准的3 倍。2.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房屋重建或修复后,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3.对于特殊原因支出特别巨大的,在经各种社会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县(市、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相应救助标准。

(三)过渡型救助

1.对申请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等救助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为家庭人口数乘以月低保标准的 1-2 倍。2.对家庭遭遇变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刑释人员,凭释放证明书一年内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性予以本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 倍基本生活救助。3.对涉外婚姻家庭中因户籍等原因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6 —的外籍人员,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视情先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一次性予以本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 倍基本生活救助。

 六、办理流程

 

附民政浙里办可办事项内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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