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进我县新型城市化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青田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青田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
青田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进我县新型城市化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17号)文件精神,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 青田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级补助资金,县本级配套资金和其他专项用于促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财政、建设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项目实施。
二、 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1.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2.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和中转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等。
3.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4.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5.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包括排水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提标改造,雨水泵站建设等。
6.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包括浙派民居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7.其他。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对落实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工作成效明显的激励、数字城管建设等,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县建设局根据下达的补助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局一起研究制定最终分配方案,通过文件形式下达执行。县建设局同步将资金分配情况在省建设厅建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报备,并按要求定期录入项目进展情况和省级资金使用情况。
(二)财政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建设局,建设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给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四)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新建或在建任务,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四、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用,提高资金使用社会效益。
(三)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建设部门应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青田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2022〕73号)同时废止。